关于建立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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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本市长期失能人员,尤其是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认同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精神

2、,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点办法。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以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保障对象,重点为其解决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等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11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试点探索建立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培育发展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及其家

3、庭长期护理的经济负担,以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品质,共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我市失能人员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基本保障,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责任共担,保险制度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持机制创新,建立以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辅助的优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各类险种间相对独立、功能衔接,协同发展。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内容,分阶段实现规范机构护理、拓展居家护理以及提供生活照料。第四条(适用对象)长期护理保险

4、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起步阶段,学生少儿和大学生不参加,以后逐步扩大。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五条(资金筹集)11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划转组成,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政府补助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按一定标准划转。具体比例、金

5、额由市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个人缴纳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在职人员按月缴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特殊困难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纳政府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每年年初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划转。第六条(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经评估需要长期护理的,可享受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

6、服务。试点阶段,先将重度失能人员纳入保障范围。11参保人员在待遇有效期内接受协议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由护理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护理、康复护理及清洁消毒等项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或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第七条(待遇标准)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

7、金按比例支付。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护理床位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60%左右,同时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二)在定点养老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60%左右。(三)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险基金按标准每月限额支付。支付水平和月度限额根据不同等级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市民政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确定。第八条(基金管理)11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专

8、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财政给予补贴。第九条(等级评估)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需求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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