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困境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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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乡村法治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乡村法治进展缓慢,主要原因有:法律知识不足导致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使其维权意识淡薄,落后的经济状况也直接影响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效率,根深蒂固的传统民间文化、宗法观念等导致农民不是依靠法律解决自己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最终阻隔了其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及司法系统本身的腐败和法治资源的缺乏。本文通过对乡村法治现状的分析,探寻原因,并就如何推动乡村法治建设提出了对策。关键词:乡村法治困境对策当下的中国,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已经变成了一种新的流行话语和公众追求。然而,法律的建构能力如何却几乎成了当今法学界已然忘却的前提。“建

2、设法治国家”的用语清晰表明了我们的主体意识,只是法律能否如航天飞机一般被设计,并极好地适用于现实,易言之,被理性所构建出来的法律是否可以建构出一个有序的现实世界?当寄予厚望的法律运用于乡村时,法律的不适应性便显现出来。事实迫使人们思考:乡村的法治道路为何如此艰难,而未来乡村法治的道路将何去何从?本文即以此问题为基础,对当前的乡村法治展开思考,希冀能为急速前行的乡村法治步伐注入一点反思性的声音。一、文本分析:田野考察的视觉进路案例1:一个男青年甲爱上了另一个村子的女青年乙。一天,甲邀乙约会,乙接受了。在约会期间,甲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拒绝了,但甲以强力奸污了乙。乙回家后向家人哭诉了经过。其

3、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了案件。在警察正式逮捕甲之前,甲父母来到乙家中请求私了,条件是:甲娶乙,并支付乙人民币3000元,而乙应以撤诉作为回报。乙家中原则上同意这些条件,只是要求更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双方家长就赔偿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赔偿5000元。尽管甲乙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还是通过熟人领取了结婚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案例2:某村一位妇女Q,由于丈夫M长年在城里打工,在同村的另一位男子W的引诱下,同W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两性关系(称是先强奸后通奸)。其丈夫回来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多次打骂W并威胁W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村委

4、会首先出面调解,W表示愿意向M支付7000元人民币作为“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但是W要求M保证私了之后不再威胁自己和两个儿子的安全,M拒绝了这一出价,继续纠缠威胁W,为寻求保护,W将此事反映给本村书记,书记建议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M停止对W的人身威胁和财产侵害。面对W的起诉,M异常愤怒,提出反诉,认为原告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求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赔偿自己人民币10000元。法院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W赔偿M“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M停止威胁、骚扰W及其家人。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本案诉讼费600元,W承担400元,M承担200

5、元。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从司法个案透视[J].中国社会科学,2000(3):125.在案例1中,很难说受害人及其父母不懂法律,而是在知道法律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规避法律,法律法规并没有成为双方当事人处理事件的准绳,相反,法律法规仅是女方父母讨要更高的赔偿数额的工具。至于案例2,尽管M的愤怒几乎人人都可以理解,但是必须承认,他的愤怒和由此而来的一系列行动和要求都没有任何法律的根据。在现行的中国刑法中,通奸不是犯罪,而且也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制这一行为。相反,M本人的骚扰、威胁W及其家人的行为反倒是可能受到处罚甚至刑法处罚的行为。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从来就没有这样想过,在他

6、们的心中,这从来就不是他们行为的预期。即便是此案的法官,也没有打算认真地按照制定法的逻辑行事。严格依法办事,只是法官的一个“议价”的筹4码,用以获取案件当事人接受司法处理的结果。由此看来,尽管此案的结果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看来都颇为圆满,皆大欢喜,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可以说,所有的人,包括法官似乎都完全放弃了制定法的根据,整个案件都似乎行进在一条“没有法律航标的河流上”。二、乡村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透视这两个案例,其典型性在于,两个案例均发生在中国广袤的乡村社会,其中,一个是典型的“私力救济”行为,一个则是十分纯粹的“公力救济”。尽管从案例中可以发掘出法治的意蕴,如前者女方父母毫不迟疑的报案举

7、动,后者M言之凿凿的“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这当然归功于政府的普法规划,但如果细究就会发现,法律究竟在村民心目中是什么?他们真的信仰法律吗?这个问题在乡村恐怕难以回答。(一)法治还不被村民们普遍的认识和信仰法治主体是实行法治必须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前提。在民主政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农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群体,是中国法治主体的基础。作为法治主体的农民存在的不足,已成为乡村法治推进的阻碍因素。基层干部和农民普遍缺乏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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