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围填海案件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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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围填海案件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围填海案件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查处违法围填海案件的活动。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各级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违法围填海案件查处工作。第三条违法围填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办,上级海洋行政行政主管部

2、门负责监督指导。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无正当理由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者直接立案查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立案查处的,应当经厅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违法行为发生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案件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案件报备制度,自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国海监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系统进行网上报备。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市所有违法围填海案件情况,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案件查办情况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有管辖权的海洋

3、行政主管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按程序报请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一)违法主体为本级政府部门的;(二)案情复杂或者情节恶劣的,需要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第六条对存在管辖争议的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等特殊违法围填海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八条案件承办单位对《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以及情节复

4、杂的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和拟处罚意见提出之后,组织案件会审。案件会审会议听取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审议。主要审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拟给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罚裁量是否得当等内容。案件会审应当参照《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基本格式》中关于《案件讨论(会审)记录》的格式,制作会审记录。第九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海洋违法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的围填海案件。第十条重大围填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5、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听证。其中,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一条重大围填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签发前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重大围填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行使海洋行政

6、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三条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规范要求,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五条上级海监机构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下级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协助行

7、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各级海监机构应当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第十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涉及围填海案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报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围填海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海洋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12〕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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