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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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指南1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1.1博士后制度1.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2.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设站单位正式编制

2、,在站期间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1.2管理机构1.2.1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图专家评审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队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博士后处培训与交流处评估与服务处基金管理处121.2.2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机构图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浙江大学人事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院(系)学院(系)博士后工作负责科室1.3博士后人员招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招收条件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2.符合学校相应学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要求;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须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4.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2招收程序个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申请注册,下载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供详细个人简历、业绩材料↓院(系)或学科初

4、审↓合作导师填写《浙江大学招收博士后申请表》↓院(系)进行材料审核及考察,组织相关专家考核、面试,发调档函↓院(系)按有关程序进行政审和审批↓院(系)管理人员完成网上院(系)级审批↓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审批↓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人事处通知院(系)2学术道德2.1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详见《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浙大发〔2009〕15号)。基本学

5、术道德规范(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2)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

6、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4)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5)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6)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12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

7、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3)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6)滥用学术权

8、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处理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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