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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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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我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工作,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加快我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08〕89号)、《宁夏大学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及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办法》(宁大校发〔2006〕70号)和《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运动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实施的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校参加比赛的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二)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比赛中所获得的奖金
2、发放。二、奖励标准:名次比赛规格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5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1500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000350030002500200015001000800全国单项体育比赛(大运会项目)200015001000800500400300200自治区运动会900700600500400300200100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6005004003002001008050自治区单项比赛500300200100自治区高校运动会1
3、5010070504(一)集体项目奖金按照运动队人数*奖金数进行核发,领队、教练员计算在运动队人数之内,并按照所取名次奖金的2倍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1.5倍进行核发;(二)个人项目教练员、领队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25%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进行核发。(三)个人项目运动员按照所取名次对应的奖金进行核发。(四)教练员带队在自治区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如果比赛按照特、一、二
4、、三等奖录取名次或分级(分组)进行比赛,则分别按照下列奖励标准执行。等次比赛规格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全国性体育比赛(全运会、大运会项目)1000800500300全国性体育比赛(非全运会、大运会项目)500300200100自治区体育比赛(全运会、大运会项目)30020010050(五)为体现多劳多得原则,运动队可以按照队员的比赛表现在队内重新制定奖励标准,但需将奖金分配办法上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给予奖励者,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奖励。4(七)如果
5、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各种邀请赛和商业比赛除外)获得名次时,可凭获奖证书及体育学院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学分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宁夏大学学生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三、运动队(员)所获组委会奖金分配办法:(一)全运会及其他综合性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主办单位发放办法执行,如果主办单位未制定奖金发放办法,则按照本办法执行。(二)集体项目所获奖金分配标准: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的标准予以核发,领队、助理教练员按照替补队员的标准予以核发;主力队员不得高于球队人数的70%。(三)个人项目运动员取得名
6、次,按照其所获奖金的60%标准予以核发。(四)个人项目的教练员带队取得名次,按照队员奖金的20%标准核发奖金,领队、助理教练分别按照队员奖金的10%标准核发奖金。四、教练员和运动员日常训练经费管理:(一)教练员日常训练费为50元/次(训练时间在2小时以上)。4(二)教练员的训练费分两次发放,其中第一次按照训练费的70%发放,教练员完成既定的训练任务后再发放剩余的30%。(三)运动员日常训练费按照3元/次的标准予以补助,比赛期间的补助,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的标准执行。(四)如果某年体育经费富余,运动员
7、日常训练费可根据其参加比赛的规模与所获名次做适当调整。五、奖励的审批:(一)运动队所获奖金,由体育学院审核,填写《教练员、运动员奖金分配表》,并上报校体委审批后,由体育学院负责发放(二)教练员、运动员训练经费在第二学期予以发放。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0年4月25日宁夏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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