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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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制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相关办法。一、新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将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

2、居委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组共***人。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组成后,其人员名单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张榜公示3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征求业主意见;(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3、选人产生办法及建议名单;    (四)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参加,出席的业主代表过半数,大会可以召开。如有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

4、行为能力的业主。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等形式产生,经筹备小组最终确认。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现场实名投票的方法。与会业主代表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结果,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超过1/2的业主代表参加投票,选举可以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

5、取差额选举办法,每个组团候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余一名委员由其余候选人中得票最高者担任。    第十六条选举回收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

6、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2.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3.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4.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6.提出书面辞呈的。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实名投票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通过方可罢免。罢免委员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资格终止或委员被罢免而出现委员缺额时,

7、按照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补选,但缺额人数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一周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30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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