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调控:促进再就业强力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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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调控:促进再就业的强力杠杆税收调控:促进再就业的强力杠杆税收调控:促进再就业的强力杠杆2008-12-2015:15:16  一、以往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回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也是政府重要的调控工具之一。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由来已久。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城市出现了大批待业青年;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部分经济效益低、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破产、兼并,企业也出现了大批下岗工人。我国虽然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社会就业增长速度

2、缓慢。据统计,1980~1989年,全国gdp平均增长9.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5%,就业增长3.0%;而1990,1995年,gdp平均增长11.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增长20.6%,就业仅增长1.3%,为历史最低水平。为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创造和发展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992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

3、税发[1992]216号)规定: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和停工待工期间的企业职工。下同)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至3年;对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装卸搬运业务的,可免征营业税2年。在“八五”期间,对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审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的照顾。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

4、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1年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城镇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继续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为了扶持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不断扩大安置能力,对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以上的企业,可对其超过35%税负的那部分应征税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了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999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5、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即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

6、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服务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

7、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现定办理。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促进了我国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异军突起,吸纳了大批的劳动力,对我国扩大社会就业、刺激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本次促进再就业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

8、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地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一大批经济效益差、产品不适应市场需要、经营管理不善、竞争力弱、长期亏损的企业实施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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