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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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歇。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揭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从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从法制到法治,司法不仅逐渐凸显为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社会公众所特别期待的焦点。  一、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

2、司法体制上的双重领导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  实践中中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实行双重领导制,司法机关一方面接受上级司法机关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又受同级党政机关的约束,接受同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的领导。至今一些重大或争议的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须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种情况有悖于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  由于这种双重的领导体制,司法机关不得不违心地执行本地党政机关的命令,不积极配合外地执法部门执法,甚至干涉、阻挠外地执法部门执法,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案上,不少法院对本地当事人起诉外

3、地当事人的案件,争抢着立案,而对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则持相反的态度;在管辖上,一些法院对于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牵强附会地接受本地当事人的起诉,甚至把明知不属该法院管辖的案件也揽在手中,取得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庇护本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不少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偏袒本地当事人,作出显失公正的判决,或者千方百计地运用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便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判决;在执行上,对外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久拖不办,或促使其放弃部分权利执行和解,对外地司法机关的委托执行则不予协助等等。  (二)没有建立完善

4、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  从表面上看,我国司法监督机关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也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共产党员的监督,还有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对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专门监督的任务。但是,这些监督机构和部门在实践中却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其监督极不科学,效果甚微。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使得部分司法人员贪

5、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造成不少冤案错案。  (三)司法队伍素质低下,导致司法水平、执法效率不高产  目前,世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都有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就美国而言,只有本科毕业才有资格考入法学院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最后才能取得法学院的学士学位,也只有法学院毕业生在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后才有资格考入法院担任法官。而日本,每年都进行全国性的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报名者均须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参加人数达3万多人,而录取的名额一直控制在500人左右。  而在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法律知识缺乏,

6、业务水平不高。像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似乎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太宽松了。两法分别规定,凡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都可以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而无需参加“跳龙门”式的资格考试。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司法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更加复杂的经济、民事纠纷等案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一筹莫展,这必将大大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

7、性  (一)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也在迅速增长,有些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而我们目前的法制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我国的法律数量已经不算太少了,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司法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管理论文我们就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径.尽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使司法得到根本改观,有

8、些问题甚至更加突出,理论与实务界形成共识: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  (二)有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保障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因为,司法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力量,它促进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而不是相反。同时,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司法部门的改革所涉及的既得利益较少,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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