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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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我国刑法的知识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学,自清末刑法改革引入大陆法系刑法制度以后,律学传统为之中断。尤其是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作为刑法典载体的语言发生了由文言文到白话文的嬗变,由此而使依附于语言的律学知识难以在近代刑法学中发生实际功用。随着大陆法系刑法制度引入而泊来的德日刑法学知识,虽然在20世纪30、40年代曾经一度生成,但在1949年以后因政治原因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而遭废黜。20世纪50年代,苏联刑法学知识进入我国,至1960年政治上与苏联交恶,苏联刑法学知识在我国的传播虽然只有短短7-8年时间,但其影响至今仍然深深地侵入我国刑法学知识[1]。在20世纪80

2、年代以后,我国刑法学知识得以复兴,德日乃至于英美的刑法学知识不断引入并日益发生重大影响,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进行的本土化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刑法学却始终不能摆脱苏联刑法学的影响,这是令人深思的。实际上,我国的其他部门法学,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甚至法理学和宪法学这样一些与政治话语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法学部门,在20世纪50年代也同样是在苏联法学的浸润下发展起来的,但现在这些部门法学中苏联法学的阴影已经荡然无存,惟独刑法学难以从苏联刑法学的桎梏中解脱。原因何在?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我认为,我国刑法学目前仍然采用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而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学知

3、识的基本架构。因此,如欲摆脱苏联刑法学的束缚,非将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废弃不用而不能达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提出了刑法知识中的去苏俄化这一命题,以此作为我国刑法信条学知识体系形成的起始。我国刑法学的苏俄化过程始于1950年。其中1950年出版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2]一书具有标志意义,该书由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参与写作的孟沙金教授等人,均是当时苏联刑法学界的权威人物,该书并被苏联高等教育部特准法学研究所与大学法学院采作教本,是当时苏联官方钦定的刑法学教科书。该书向我国首次输入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每一犯罪构成系由以下四种基本因素形成起来的:(1)犯罪的客体;(2

4、)犯罪的客观因素;(3)犯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因素。这四种犯罪构成的要件,缺少一种即不能成立犯罪[2](P1315)。此后,又有大量的苏联刑法学教科书译介到我国,及至1958年出版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达到顶峰[3]。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已趋成熟[4](P132)。该书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产生的深远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可以说,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基本上还是在特拉伊宁的体系框架内思考而未获突破。我国在1957年出版的惟一有影响的刑法教科书[5],就基本上以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为摹本,形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雏形。该刑法教科书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

5、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构成,并论述了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这一苏联刑法学的重要命题。及至反右斗争以后,随着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兴起,犯罪构成一时之间被打入冷宫,成为政治上的禁忌。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那样,“犯罪构成”一词不能再提了,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不能再分析了,不准讲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的统一,等等[6](P1108)。这一描述是十分真实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在195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中,关于怎样认定犯罪的论述,只字不提犯罪构成,而是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审判原则和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政治话语

6、作为主要内容[7](P120)。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76年。该年12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写了一本《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该书虽名为刑事政策讲义,实际上是刑法讲义,其中在正确认定犯罪这一题目中,虽然论及为正确认定犯罪需要着重查明和分析的事实,包括(1)被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的危害结果;(3)刑事责任年龄;(4)犯罪的故意和过失;(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6)被告人的出身、成分和一贯的政治表现等。这些内容大多属于犯罪构成的要素,但在论述中同样讳言犯罪构成一词,并且强调,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以阶级斗争为纲,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①至197

7、9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刑法学理论开始复苏,这种复苏实际上也就是苏联刑法学的复活。例如在1979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出版的第一本刑法教科书,是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刑法总则讲义和刑法分则讲义。②以总则讲义为例,其内容和1957年的版本并无实质区分,就犯罪构成理论而言则如出一辙。尤其是1982年出版的刑法统编教材,明确地将犯罪构成界定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并将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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