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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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审核申请工作手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二0一六年九月本手册仅供民航东北地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申请人使用。本手册里所称民航企业均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目录一、法律依据二、联合重组和改制行为三、许可条件四、许可管辖五、主管部门六、申请程序七、相关事项八、附件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R1);5.《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

2、航局令第148号);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二、联合重组和改制行为  1.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2.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3.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4.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

3、上市;  5.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三、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四、许可管辖1.东北局所辖区域内的民航企业间或民航企业的联合、重组和改制,由东北局管辖。2.跨地区联合、重组和改制的民航企业,拟联合、重组和改制的企业(机场)住所地在东北局管辖内的,由东北局管辖。五、审批和受理部门1.审批部门:东北局政策法规处2.审批电话:024-

4、882937613.受理部门:东北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受理电话:024-88298100,882981555.联系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6.邮编:110043六、申请程序(一)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申请人。(二)申请人向东北局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1.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包含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2.《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附件1);  3.申请人、拟参与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

5、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附件2);  4.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5.公司制企业提交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6.东北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他相关材料。7.声明(附件3)。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请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并提交申请文件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三)民航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和改制的,包括多项联合、重组和改制行为的,如其许可管辖机关同为东北局,可一

6、并提出许可申请。(四)东北局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许可申请(附件4);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5),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不予受理申请(附件6)。(五)如发生以下情形,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1.相关法律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2.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发生重大变化;3.相关合同、协议发生实质性变更。(六)东北局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附件7),并向申请

7、人颁发加盖东北局印章的批准文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或者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附件8),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申请人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六个月内,许可事项无法按期实施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延期六个月,延期一次。超期未能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七、相关事项(一)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经许可同意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实施联合重组改制,未经东北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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