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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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救济途径内容提要:近年来,大学生诉高校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和“扩招”带来的市场化,高校的招生规模越来越大,而高校的管理相对落后,高校的管理秩序和教育法律秩序欠规范,在学生权利的保护上,现行教育法制有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进程的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了,维权意识增强了。从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的教育与管

2、理权限的冲突,我国目前在高校与学生关系方面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平等民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相关法规和制度、纪律的内容上看,侧重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规范,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则相对比较薄弱,这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很容易受到高校的侵害,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本文拟从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含义、内容及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实现现状和救济途径,从分析相关实证案例着手,针对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不同层面的性质,

3、为其设置三种救济模式与途径,并对完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提出一些制度性思考和可行性建议。关键词:教育权救济途径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呈几何数迅速扩大,一方面使更多的学生赢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高校似乎一夜之间就发现自己面临一大堆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冲突,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以及法治大环境下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高等院校屡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而缺乏法治传统且处于改革转型期的公立高等院校则明显应变不足。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高校与学生权

4、利的冲突与碰撞不断。而在这类司法实践中,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无疑是其中最敏感,最复杂的焦点问题。本文试图就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中受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问题作一个初步的研究。一、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基本内涵:公民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为公民有享受各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不同层次的受教育权其内涵是不一样的,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可能不一样,当然其保护的方式就应当不一样。由于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目前,作为受教育权中子权利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中国法

5、学界普遍认为具有三个层次的法律含义:即宪法层次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行政法层次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和民法层次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一)、公民宪法层次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顾名思义应是一种公民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受

6、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可以放弃,另一方面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这种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不仅产生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实践带来困难。(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这一规定在宪法上有三重含义:(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2)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宪法47条规定了公民的学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教育内容方

7、面,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战的教育。”在受教育条件的提供上,即受教育的社会权方面,我国宪法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

8、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从这些有关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受教育子权利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也自然属于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列。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体现为义务主体的义务,而其义务主体应当是国家,国家的义务是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各种组织兴办民办高等院校和解决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纠纷。在如今高等教育普及化、大众化、终身化的新形势下,国家对高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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