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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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选题背景及意义本人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就是以“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之一,期间发表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建立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构想》(《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2)等3篇论文,并参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例解与适用指南》丛书的编写,执笔编写了其中的“总论编”,共计约16万字。之后,又就“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等问题,进

2、行了专题研究。同时,近年来,在工作之余,代理了多起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诉讼案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也有较为具体而深入的了解。正是基于近年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我选择了这一课题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以期将现有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本选题的研究至少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在研究方法上摆脱注释法学的巢臼,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把立足点定位于现实的司法判例,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归纳出一般性规则,再对这些规则加以批判性研究,提炼出更为科学、实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其二,研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民事责任判决形成的内在机理,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提供依

3、据;其三,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提高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国内外文献综述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最早见于1995年。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相关的学术研究一度成为热点,每年都有一批研究论文见诸于各类期刊。2006年8月30日,笔者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和“学校意外事故”等作为检索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进行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甄别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1995年至2006年期间,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论文共319篇。其中,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论文共1

4、21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23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74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和分类”的11篇;综合性研究的79篇;研究其他问题的11篇。..我国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界,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办法》出台以前的研究,主要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危害和预防以及立法的必要性而展开,如戴鸿杰的《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预防伤害事故的办法》(1995)、郑挺的《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处理学校纠纷一学生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亟待立法》(1998)。《办法》出台之后的研究,主要沿着两条路径而展开,一是针对《办法》立

5、法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基础理论和制度构建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如胡林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成功与不足》(2005i、李小琴的《论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之不足及完善》(2006)等;二是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法律责任司法认定的理论模型,如方益权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2004)、王工厂的《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配》(2004)等。这些论文中,以“学校责任”为主题的论文共有57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谭晓玉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若干重要问题探讨》(1999)、兰小平的《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

6、的法律责任》(2001年)、方益权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2003)和《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2004)、解立军的《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2004)、贺小凡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2005)、阳子龙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2005)、姬新江的《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2006)等等。其中,方益权于2003年发表于《教育评论》第3期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一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第10期全文转载。该文提出,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某种客观的行

7、为模式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提出以“标准人"的“相当注意义务”,作为客观行为标准;以“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作为学校“相当注意义务”的范围;在衡量学校是否履行“相当注意义务”时,应考察以下相关情况:(1)一般学校是否履行了该特定范围的注意义务;(2)法律法规是否规定学校在某一方面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3)学校是否尽到合同、招生广告或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已经承诺的注意义务;(4)学校是否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解立军在《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一文中提出,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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