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聘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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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聘任条例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聘任原则  1、学校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公开设置工作岗位和职责,实行双向选择,校长有权决定聘任与否,教职工有决定受聘与否的自由。  2、公开、公平原则,民主聘任、竞争上岗。  3、因事设岗,因岗聘人。  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原则上具备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3、年度考核或任期期满考核称职以上。  4、身体健康,能承担日常

2、工作任务。  聘任程序  1、教职工对照岗位和聘任条件,填写意向表,提出应聘意向。  2、校长聘任副校长、中层、团干。由校长提出拟聘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后,由校长予以聘任,合同期为一年。  3、中层干部按管理范围初聘各段段长,各教研组长,班主任、各处室工作人员,下属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段长推荐任课教师。  4、初聘人员上报校长室,经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根据择优原则,确定聘任对象,由校长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任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报人事局鉴证。  5、被聘人员必须遵守校教职工职业道

3、德,认真完成岗位职责。  6、被聘人员享受学校实行的结构工资。  聘任期限每次聘任期限为一学年。  落聘人员当年落聘人员不得超过学校在编人数的3%,并实施以下管理方法:  1、学校若工作需要,可以对落聘人员进行试聘,试聘时间为一个学期,试聘期间的工作若达到要求的,转为正式聘任,若达不到要求的,解除试聘。  2、落聘第一年,落聘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落聘的前六个月,全额发给国发档案工资,后六个月发给50%的国发档案工资。落聘一年期满后,如在第二年聘任中仍不能被聘任,落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入市教育局人

4、才服务分中心,发放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如一年后仍未被聘用的,其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落聘人员应及时办理人事挂靠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到其他学校、外系统应聘,经批准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拒聘凡能担任一定工作,但拒绝聘任的称拒聘,并实行以下管理方法:  1、拒聘人员必须在接到聘任后三天内提出拒聘书面意见,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  2、拒聘人员当月起三个月内只发给国发档案工资,拒聘人员从事其它有收入工作的,停止享受一切待遇。  3、拒聘一到三个月,要求学校安排工作的,学校

5、应根据岗位安排情况,作试聘处理。  4、拒聘人员在三个月外,应将人事关系及本人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变更聘任关系的规定  1、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校长按有关规定解除与该教职工的聘任关系。  ①、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长期不备课、上白课,导致学生家长意见较大的。  ②、在校园中公开漫骂、斗殴、闹不团结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并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有参与赌博与违纪、违法行为的。  ④、有乱办班、乱带生、乱补课、乱收费等行为的,未经学校行政同意

6、私自外出兼课的。  ⑤、工作态度差,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⑥、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⑦、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长期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⑧、以病假为名,参与经商办厂等活动且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工作的。  ⑨、被聘者终止聘任后的待遇按落聘人员处理。  2、受聘教职工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辞聘。  ①、出国留学、进修或定居者。  ②、经组织同意调动者。  ③、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聘任关系者。  ④、辞聘者必

7、须向学校送交书面报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终止聘任的,作旷工处理。  辞退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辞退。被辞退对象的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辞退费的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①、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者。  ③、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④、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师德规范,无理取闹,经多次教育仍无改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者。  ⑤、违反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者。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8、者,不得辞退。  ①、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者。  ②、患严重疾病、精神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者。  ③、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者。  ④、符合国家其它不得辞退规定条件者  离岗退养规定男性教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年限满30年的教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按有关规定实行学校内部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退休人员执行。  教职工聘任复议规定  对聘任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聘任工作调解小组反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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