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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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策略:D924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5-343-01  摘要在诉讼文明日益彰显的21世纪,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大量存在,这不仅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涉案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严重玷污了司法的纯洁性,导致冤假错案。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保障人权、保证案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原则规范制度规范现实措施    刑讯逼供是指

2、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刑讯逼供的产生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本文在借鉴一些学者观点及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认为,对其遏制的措施应从以下这些方面入手,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一、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限于在一审的审判中发挥作用,而且在起诉中和各个审级的审理中都可以适用。并且非法证据不仅不能用作定案和指控的依据,而且对于严重情节取得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方的辨证材料,从而在法官的最终判决和指控方的诉讼过程中的两个环节上进行遏制。  针对我国目前高犯罪率的社会现象和从保护人民大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看,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在运用此规则时应当采取“比例制”,即具体衡量惩罚犯罪的效果与人民

4、利益相对比的值,来决定对该证据是否予以抹杀。  二、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各国公认的并为各国刑事司法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同时这也是国际公约四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保障人权所制定并推行的一项最低限度标准。  我国1996年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规定进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与其他国家的表述方式不同,但其本质是相同的。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世纪性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5、证明责任问题。由于被告人被法律首先推定为无罪,意图推翻该规定的机关或人员,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无须证明自己无罪。由此隐含了被告人的两项基本权利: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此,作为刑事侦查人员亦应当实行无罪推定。  三、建立预审制度  在中国,虽然制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但是,在中国这方面有几个问题使排除非法证据事项落不到实处:在开庭审判之前,中国没有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听审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判之前有若干审前程序,例如:预审程序;证据展示程序;被告人答辩程序等。在中国,这些程序都没有,从而不能

6、保护被告人在开庭审判之前有机会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  因此,对我国的刑讯逼供的遏制,也可借鉴相关措施,建立预审制度:在庭审之前举行证据展示,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对指控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由法院法官主持,判决证据合法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出否定的证据,指控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对于不能够证明合法性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在庭审中出示,同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也应对其质证结论给予证据证明。  四、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注重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最初原因是要通过惩罚犯罪,恢复遭受破坏的社会秩序。刑讯

7、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文明得到发展,个人的主体地位在社会中得到提升,此时刑罚观念从过去盛行的报应刑法向社会防卫刑法转变,对于刑事司法的认识已经不再局限于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终极目的,而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的价值和秩序,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也开始得到重视并逐步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价值目标之一。  国家惩罚权并非是一种“原生”的自然权利,而是源自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公民权利与国家惩罚权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从而也就内在的决定了国家惩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民让渡其个人权利的目的。  因此,侦查人员应顺应时代变迁,

8、改变陈旧的中国封建社会遗留的各种酷刑逼供措施和单纯的惩罚犯罪目的,注重保障人权,明确其自身权利的拥有是靠人民赋予的,而不能以主人的地位“教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彻底抛弃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取代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思想,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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