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问题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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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问题与探讨李浩内容提要: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理论界提出了种种改革建议。本文对法院调解原则的存废、调解是否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是否应公开进行、反悔权的保留与取消等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张对调解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更要慎重。关键词:法院调解改革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深入持久的民事司法改革,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诉讼理论界围绕着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构想,并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较大的争议。鉴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机已渐趋

2、成熟,本文拟就其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些探讨,以作为修法时的参考。一、法院调解是否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自愿、合法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此,有学者表示异议,主张取消这一基本原则,理由是:第一,基本原则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涵盖力,能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规律,而诉讼调解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诉讼活动,并不具备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涵盖力。第二,基本原则应具有指导性,对整个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调解的本质在于当事人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法院就不能调解,因此调解是

3、具有局限性的,既不能适用所有的民事案件,也不能对整个民事诉讼起指导作用。第三,调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其内容已为处分原则所包含,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参见何文燕:《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法学》1997年第4期。第四,将调解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有用调解统帅判决之嫌,在审判实务中容易造成重调轻判的现象,而不再将它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只是将它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利于做到调审并重。宁杰、张传军:《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

4、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版,第605页。持上诉观点的论者认为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应予否定,但它可以作为诉讼制度继续存留于民事诉讼中,与判决共同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6是否继续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均高度重视应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正是反映了立法者对调解的重视。自1989年以来,我国法院调解结案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近些年下降的幅度还相当大1989年,全国法院调解结案的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结案数

5、的69.3%,判决结案占全部结案数的16.5%;全国法院调解结案的经济纠纷一审案件占全部结案数的76.7%,判决占全部结案数的10.5%。自1996年后,调解结案率下降速度较快,民事一审案件4年下降了15.1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3.8%;经济纠纷一审案件4年下降了19.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4.8%。到了2000年,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为39.1%,判决结案率为38.9%;经济纠纷一审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为34.2%,判决结案率为39.9%。(以上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这是否意味着,在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背景下,调解的重要性已经

6、降低?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在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会影响法院调解原则的命运。另一方面,法院调解原则的存废还取决于对该项制度性质的认识。如果认为法院调解的本质乃在于法院的审判行为或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而假如认为法院调解的性质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那么,不仅再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理由不足,而且也很难反对用诉讼上和解替代法院调解的改革建议。二、法院调解是否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7、,进行调解。”该规定的后半段被理论和实务界概括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对这一原则,理论界也存有争议,有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观点。1.否定说。该说认为调解应强调自愿,而不应或不必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其依据是:⑴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应成为调解的前提条件。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是通过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是对纠纷的“调和解决”,而“调和解决”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的责任问题进行模糊处理;⑵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是提高诉讼效率,如果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的效率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快

8、捷;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计较事实和是非责任,愿意在事实未查清、是非未分明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那也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的事,法院没有干涉的必要;⑷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在包括法庭调查结束前的各个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而查明事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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