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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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认的认识误区会计收入就一定是税务收入,A税种收入一定就是B税种收入。(1)认识到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区别;(2)认识到所得税收入确认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同税种确认的区别;如:某企业发出货物未记收入,税务机关检查认定所得税应计收入,那增值税能不能计收入?某企业已开具发票,但货物未发出,增值税被要求补税,所得税需记收入吗?某企业因为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要求红字专用发票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由于税务机关要求申报时增值税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当一致,企业也调增了所得税应税收入。案例:A家电企业向B家电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但货款未收取。A家电企业在销售

2、时已知B家电企业经营形势恶化,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甚至货款能否支付都不确定,但A家电企业库存积压量大,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家电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帮助B家电企业度过难关,A家电企业将商品发给了B家电企业。但直到8个月后税务检查时,货款仍未到帐,A家电企业也未确认收入。A家电企业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

3、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B家电企业经营形势恶化,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相关利益不能确定是否能流入企业,所以没有确认收入。税务机关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也就是说,从税务管理角度出发,并不考虑

4、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确认为收入,据此,税务机关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分析:其实,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避免。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流入可供纳税,企业可以考虑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延迟纳税义务,避开税收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些税法规定就考虑到了足够的纳税资金保证条件,如果通过事先签订分期收款或代销合同协议,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在税务检查时

5、适当举证,就可以既保证业务开展,又避开税务风险。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新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认识误区会计收入就一定是税务收入,A税种收入一定就是B税种收入。(1)认识到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区别;(2)认识到所得税收入确认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同税种确认的区别

6、;如:某企业发出货物未记收入,税务机关检查认定所得税应计收入,那增值税能不能计收入?某企业已开具发票,但货物未发出,增值税被要求补税,所得税需记收入吗?某企业因为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要求红字专用发票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由于税务机关要求申报时增值税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当一致,企业也调增了所得税应税收入。案例:A家电企业向B家电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但货款未收取。A家电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家电企业经营形势恶化,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甚至货款能否支付都不确定,但A家电企业库存积压量大,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家电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帮

7、助B家电企业度过难关,A家电企业将商品发给了B家电企业。但直到8个月后税务检查时,货款仍未到帐,A家电企业也未确认收入。A家电企业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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