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质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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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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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质证主体

2、第1内容显示中 所谓民事质证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诉讼主体。在庭审中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质证主体关系到法庭调查程序的设计进而影响到庭审程序的整体安排,因而一直为诉讼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所关注。  在诉讼理论界对质证主体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是不是质证主体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是质证主体。其理由有: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这里,仅仅是说当事人对证据互相质证,并没有说人民法院也要对证据进行质证。第二,质证主体将承担质证不能的实体法律后果,而审判主体则不可能

3、对质证不能承担实体法律后果。第三,人民法院在庭审期间对证据的提供者进行质询是基于审判权而实施的行为,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审核证据的一种职权性行为,而不是质证权的外化行为。第四,质证主体相随于举证责任,主体,一般地说,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就应当相应地赋予其抑制对方举证力度的质证权,从而成为质证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审判主体列为举证责任主体的范围,因而也就无须赋予审判主体的质证权,使之成为质证主体。与此截然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是质证主体。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人民法院虽然不是案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法律赋予审判主体的审判职责足以成为审判主体进行

4、质证的动因,况且审判主体对错案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审判主体也应成为质证主体。  正由于理论上对此大是大非问题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有的法院把审判主体定位到质证主体这一角色,在诉讼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后,审判人员还要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并对证据要进行审核。而有的法院则把法官定位于一个消极的听证人,在法庭上不要求甚至禁止审判人员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显然,这种做法又把审判主体排斥在质证主体之外。不仅如此,即使同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人员由于对法律的理解的不同,也是做法各异。  形成上述这种观点对立、做法迥异的情境

5、,应该说是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存在漏隙是密切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从这一条文来看,质证只能在当事人间进行,审判主体不应是质证主体。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这一条文与第66条的规定似乎是相联系的,但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漏隙。质证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由质证主体向人证主体发问。既然质证是庭审的必须程序;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兴发问就成为很自然、而且也是必然的事,我国民事诉讼法又为什么还要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人证主体发问这

6、一似乎是画蛇添足的多余规定呢﹖对此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分析当时的立法背景。我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19日经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宏观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计划经济时期的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思维模式在立法过程中仍然起主导作用,因而此时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不能不烙有时代的特色。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我国采用的是与时代特色相吻合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审判主体对诉讼活动进行干预,特别是对查明案件事实、遴选证据的质证程序进行干预,并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询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正如有的专家指出的那样:“民事诉讼法第l25条规定了当

7、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关于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对证人以及鉴定、勘验人员发问的规定。这大概是因为法院对证人的询问是极其自然和不规自明的事实。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我国各审判部门也一直沿用传统的职权主义的质证方式,即法院不仅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而且还可就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发问。直到近几年全国各法院掀起的审判方式改革运动,有的法院才随着人们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质证、反思而摸索试行着完全由当事人主宰的质证模式。即便如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还

8、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这又似乎给人们一个信息:质证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审判主体也应当是质证主体。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关于审判主体是否是质证主体的问题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明确规定质证在当事人间进行,审判主体在庭审质证程序中只是消极的听证人。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即采用此做法。另一种则是审判主体与诉讼当事人都是质证主体,如前苏联及前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过前苏联及前东欧各国与日本等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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