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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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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木材运输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输木材出自治区境外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现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树蔸树木、木材运输出省的运输证。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规定
2、》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一)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二)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三)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运输木材、树蔸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1.木材运输申请表和木材运输明细表;2.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3.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
3、的木材运输证;4.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票据。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5.属于旧房料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有关票据;6.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交海关进口票据;7.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提交村民委员会、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的证明材料;8.运输树蔸树木,属于野外采挖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
4、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提交乡镇林业机构或者国有林场证明材料;9.属于利用加工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交加工剩余物销售方出具的销售发票或证明及当地资源林政管理部门的核实材料;属于利用采伐剩余物生产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采伐剩余物运输证明材料。七、申请表格格:木材运输申请表和木材运输明细表可在林政站或者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八、办理程序:收件(预审)-受理-承办-审核(审批)-办结(发证)九、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承诺
5、办结时限:即办十、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办理地点: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寿乡大道184号妇幼保健院旁,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十二、咨询电话:0778-6212079投诉电话投拆电话:0778-6215974十三、查询网站:http://www.bama.gov.cn木材运输证核发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当日)服务窗口
6、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当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服务窗口责任人审查(当日)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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