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调整对象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

ID:20671798

大小:50.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0-14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_第1页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_第2页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_第3页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_第4页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劳动法调整对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李杰(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劳动法是通过对劳动行为的调整达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的目的。现如今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综合性、复杂性的变化趋势,确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认定劳动关系都对适用和完善劳动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意义劳动法,简言之就是关于“劳动”的法。但并非所有的劳动都由劳动法所调整。目前,我国以关怀教授的观点为学界“通论”,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2、的法律”关怀教授提出的该观点,得到了相关学者的广泛认可,虽然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未成定论,但此观点成为了当今的通说。。但作为基础性前提的“劳动关系”,本身又是一个概念。《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可以说,“关于什么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它们的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立法实践和法理认识都不尽一致”。也就是说,我国所使用的劳动法概念仅是一个初步的认识,实际上“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动法”,这一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关于这种“通说”本文认为是非常合理的,调整对象指法律的规范对象,即该法律可以调整什么样的

3、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则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本文采关怀教授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体系,给目前及日后立法争取了足够的空间。劳动法将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均纳入到其体系中,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的就业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为劳动法的实施所必须的劳动仲裁制度、诉讼制度、监察制度、工会制度。一

4、、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核心与关键,正确认识与界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研究的基础与起点。2005年提交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两方,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特定的:一方为劳动力的所有者

5、,即劳动者;另一方为劳动力的需求者、使用者、管理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经营者、管理者,即用人单位。..2.内容的限定性。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劳动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实质,劳动关系的内容只能限于劳动行为,即劳动力的付出并借此获酬和劳动力的使用和对此支付相应酬劳,其实质就是“特别意义上的劳动”或“劳动法上的劳动”的实现过程。3.身份的隶属性。即劳动关系一经确定,劳动者一方就要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员,从属于用人单位一方,听从用人单位的调度和指挥,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

6、配的隶属性关系,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点。因此,确定身份上的隶属性成为界定劳动关系的首要。(二)劳动关系的边缘界定边缘界定,即是将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动关系非常相近或联系紧密的其他关系剔除出去,以更清晰地呈现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个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一个被称为“雇员”的个人和与该“雇员”在一定条件下为其工作并获得报酬的一名“雇主”之间的关系。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雇佣关系其实与劳动关系同质,或者说,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等同于或近似于国外的“雇佣关系”。我国也使用“雇佣关系”..这一术语,却另有所指。《

7、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涉及雇佣关系。2006年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7条以否定的方式列举了部分“雇佣关系”:……(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

8、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从上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