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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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事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明确规定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证人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庭作证是证人应负的法定义务,而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  一、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却极为罕见,证人不

2、出庭的现象却变的十分普遍。据学者对我国部分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调查显示,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在20%左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只有1%左右。①  (二)证人证言不被重视  我国的司法体系的建立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同样采用职权主义的司法模式,主张司法机关主导控制整个诉讼过程,此模式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多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证言的取得只是开庭程序的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作证也仅是要求证人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已,并为真正的法认识到证人作证的重要性,因而,对证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没有足够的重视和保障。同时,长期以来,我国的

3、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司法机关一直以来忽略了证人出庭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导致了证人出庭率低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证人证言也一直没有引起司法工作人员足够的重视,而这一情况,又使得司法机关形成了案件不需要证人出庭也能正常进行审判的习惯。在我国法官的整体意识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不是案件审判进行的必需过程。  (三)证人“自觉”出庭作证  法律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证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缺没有做出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他人影响证人作证的情形进行了简单规定,此外,我国刑法也仅仅针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情形,规定了妨害司法

4、罪,但对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及相应法律责任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仅有的关于证人作证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但是该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对于证人作伪证之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承担,却没有细说,而对于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不出庭有承担何法律后果却没有任何规定。此外,在我国惧讼思想如此浓厚,司法机关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情况下,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现,完全依靠证人的自觉主动,在审判实践中证人

5、作伪证或拒绝作伪证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证人出庭作证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有传统思想影响,立法理念滞后,法院对证人缺乏强制力,对证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这里进行一下简单分析。  (一)传统思想及立法理念影响  自古以来,传统思想认为涉到司法诉讼中不是一件好事,对法院一般都采用避而远之的态度,都不愿意和案件、法院有所接触,更不要说出庭作证。同时,长期的等级制度影响,使得公民的法制意识极其淡薄,百姓在发生民事纠纷时,更多的依靠宗族、习惯、关系等途径来解决。  此外,立法理

6、念的发展对我国现有法律状况的形成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相比,西方国家历来以程序正义作为其立法理念,逐渐建立了较为成熟、完善的诉讼法律制度,其深入民众的立法理念保证了民众在实践中切实的遵循法律规则。相反在我国,传统思想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已经很难改变,再加上新中国成立近30年,一直没有固定的法律可遵循,司法实践一直处于摸索状态,这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适用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法院对证人缺乏“强制力”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完整操作程序。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虽然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

7、如何具体适用“确实无法离开”、“难以出庭”则没有任何的具体指导性,不仅如此,该条款还规定了“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又给证人不出庭作证留有很大空间,最终使得证人出庭作证流于形式。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在庭审时由法官简单地告知证人,证人作证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但由于对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从实践来看其法律效果并不明显。  (三)对证人权利保障不到位  我国现有制度对出庭证人权利保障远远不够,特别是对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的影响,特别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8、保障极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轻则面临侮辱、谩骂,重则面临人身危险,惧怕自己以及家人遭到报复。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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