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在先秦时期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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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与法在先秦时期的发展脉络刘志平,李珊(刘志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875;李珊,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湖南长沙410000)摘要:礼与法在先秦时期的发展脉络是:礼与法在春秋以前的夏、商、西周三代处于混一状态,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分离。在春秋以前的夏、商、西周三代,以“周礼”为典型代表的三代之礼是一个严密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和政治文化系统,整合了礼与法,处于整体化、系统化的礼法混一状态;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和法家在“礼崩乐坏”的社会形势下,对传统的西周“礼治”体系进行了不同方向的扬弃,形成了“法家之法”和“儒家之礼”的分离对立。于是,无所不包的西周“礼治”体系就

2、分解为“法家之法”与“儒家之礼”,礼与法在制度实体和思想理论上都成为两条线索独立并行。关键词:礼;法;先秦时期;礼法混一;礼法分离研究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避不开对礼法问题的探讨,因为中国历来被世人称做“礼仪之邦”,中华文明区别于世界其他文明的显著标志之一,就是其独具特色的礼文化和法文化。乍一看,礼与法在古代中国呈现出一种繁杂的状态,难以理清其发展的脉络和线索。实际上,只要我们努力探求,就能拨开历史迷雾,在我们眼前就会呈现出中国古代礼与法发展的清晰脉络:礼与法在春秋以前的夏、商、西周三代处于混一状态,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分离,经过秦及汉初的艰难发展,到西汉中期汉武帝时代又

3、结合在一起。自此,“礼法结合”成为两千年间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政治文化模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限于篇幅,拙文主要对礼与法在先秦时期的发展脉络进行论析。一、三代之礼的整合:春秋以前的礼法混一三代之礼是指夏礼、殷礼和周礼,从现存古代文献看,“夏礼”和“殷礼”两个概念最先出自孔子之口,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但孔子又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这说明从“礼”的连续性来看,“夏礼”和“殷礼”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周礼”是对“夏礼”和“殷礼”的

4、继承和发扬光大。但从文献看,对“夏礼”和“殷礼”缺乏全面、系统的记述,在孔子的时代已“文献不足”。而且从礼本身的发展来看,“夏礼”和“殷礼”在形态上尚未发育成熟。而“周礼”是形态成熟的礼,其在形式和本质内容上都是对夏商之礼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我们可依托“周礼”对“夏礼”、“殷礼”的具体内涵做逆向推测。“周礼”可以说是历代之礼的一次成果大总结,三代之礼的最终落脚点是“周礼”。所以,我们探讨三代之礼时,直接以“周礼”为切入点和典型代表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关于“周礼”的形成,流行的说法即“周公制礼”。这一说法有其历史依据。“周公制礼”一说始见于《左传·文公十八年》:“先君

5、周公制周礼”。此外,伏胜《尚书大传》说:“周公居摄,日: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庵,四年建侯于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礼记·明堂位》也记载:“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孟子-离娄下》说:“周公思兼三王,以施四事。其有不合者,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幸而得之,坐以待旦。”清代崔述认为:“详其语意,盖即周公制礼事也。周公制礼,皆监前代而损益之,是以有所不合,待思而后能得之也。”“周礼”的内容大至国家典章制度,小到社会风俗习惯,几乎把整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包揽无遗,涵盖了西周的文

6、治武功,是一个广袤无垠的文化范畴。《礼记·曲礼》篇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祠、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在西周礼治体系中,礼包罗万象。很显然,礼外无法,法在礼中,礼同时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性。正因为周礼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性,所以西周礼治体系的实施方式有二:一是以刑护礼;一是以教化弘扬礼。《国语-周语上》载:“夫先王之治,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

7、荒服者王。……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不至则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这段文字说明。西周时的诸侯们必须按各自的等级,以及与周天子血缘的亲疏臣服于周王朝,这就是遵“礼”,否则就是违“礼”,这里的“礼”其实是西周根本性的大礼:宗法制和分封制。对违礼贵族,周天子先是“修意”、“修名”、“修文”、“修言”、“修德”,再违反就要“修刑”,于是有“刑罚”、“攻伐”、“征讨”等。粟劲、王占通先生在《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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