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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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委托办理

2、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上市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条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投资者持有实物股票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投资者所持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后,不得提取。第五条13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3、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第二条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三)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称、沪深A股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类别、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质押、司法冻结、限制转让等情况;(四)涉及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还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

4、转让等的相关申请材料;(六)上市公司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3(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其申报的股份登记数据,办理股份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并向上市公司提供股份登记证明文件。第二条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上市公司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市公司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

5、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第三章存量股份减持第三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涉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减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出手续。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拟减持股份的转出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转出申请;(二)股份转出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转出股份数量,质押、司法冻结、限制转让等情况;(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减持事宜的批准文件;(四)加盖持有人公章的持有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及其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3(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出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持有人名下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出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转出证明文件。第三条拟减持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或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在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的解除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转出手续。第四条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涉及的存量股份减持,应当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股份转出手续。第四章股份过户登记第五条股份转让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协议转让或行

7、政划拨的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行政划拨除外);(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四)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前款所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13第一条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或者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当事人向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

8、料:(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二)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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