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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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授信合同【提醒:授信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类似,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协议,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在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授信额度合同尽管尚不属于主流的合同形式,但在银行各个业务领域中均有其适用的实例,在一些范围内甚至被用作主流合同的替代形式。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界定其涵义,商业实践中也尚未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因此,授信额度合同给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从实

2、践来看,授信额度合同则不仅用于银行内部的授信业务管理,其也经常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应用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银行业务,形成了诸如《贷款授信额度合同》、《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信用证授信额度合同》、《票据承兑授信额度合同》等各种类型的授信额度合同。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类授信额度合同对于授信额度使用的业务范围也不作限定,此类合同即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在授信合同中,授信额度是银行未来一定期限内可给予客户资金或信用授予的最高限额。在该限定的期间

3、和最高限额范围内,银行和客户可以直接根据该授信额度合同或另行订立特定业务合同的方式,使用全部的信用额度或部分信用额度甚至不予使用。也就是说,在订立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况下,资金或信用实际使用的额度存在不确定性。资金或信用授予及归还的时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它往往只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取得资金或信用,而对于具体何时授予资金或信用,并无确定的约定,因此需要用单独的借款合同加以明确,并与综合授信合同相一致配套】合同编号:授信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信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4、:电话:邮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授信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授信额度及类别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整的授信额度。第二条授信期间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2、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1、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

5、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2、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3、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4、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

6、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5、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第四条授信额度的调整1、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1)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2)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3)甲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

7、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5)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2、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

8、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2)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用等);(3)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五条担保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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