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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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法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发展第二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三节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第四节国际航空运输第五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六节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发展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二、航空法的发展三、航空法的渊源一、航空法的概念航空法(air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国际条约与国内航空法存在的共同因素领空主权原则是

2、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航空法的基础。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所以,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航空法的特征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

3、岸、海关制度,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一、航空法的特征兼具公法与私法: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财产权利、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民用航空的平时法:芝加哥公约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航空器。独立性:航空活动创制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没有的新的规则:航空登记国管辖权、降落地国管辖权、罪犯发现地国的准普遍管辖权。推动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二、航空法的发展1784年巴黎市政局发布治安令:未经批准,不得放飞。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

4、理公约》。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二、航空法的发展航空法的形成: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来又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以及各国之间签定的双边航空协定。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大大提高了飞行速度;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

5、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三、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及司法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第二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领空主权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五、无线电信一、领空主权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公空是指公海

6、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一、领空主权领空(territory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曾经的争论:空气是自由的;“谁占有土地,就占有土地上空”;英国与法国、德国分歧;一战的影响。一、领空主权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

7、穹”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approach)。一、领空主权以空气为依托的飞机最高飞行高度为界32-40公里;卫星的近地轨道:100-110公里;以有无空气存在为标准,约16000公里;冯·卡曼线,以地球离心力取代空气作为飞行动力的高度:83公里;以地球引力为准:1976年八个赤道国家发表波哥达宣言:对距地面35871公里高的地球静止轨道拥有主权,地球静止轨道是

8、由地球引力形成的。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芝加哥公约》、《巴黎公约》:领空主权原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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