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

ID:20817824

大小:31.61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8-10-16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_第1页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_第2页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_第3页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_第4页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今年以来我们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区精神文明办的关心支持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创建区级文明单位活动为载体切实加

3、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以来我们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区精神文明办的关心支持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

4、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

5、创建区级文明单位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以来我们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区精神文明办的关心支持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

6、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

7、完全与之吻合。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创建区级文明单位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以来我们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区精神文明办的关心支持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

8、,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在婚姻关系存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