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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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极其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受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法制环境建设。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的因素的分析,提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一是政法委权属关系重构;二是构建法律至上理念与司法权威;三是建构严谨合规的自由裁量权,以此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极强、涉及面极广的深度改革,特别是关于法院、检察院人员的改革,其中关于法官、检察官管理改革则直接涉及到司法

2、体制的基础性与制度性的问题,对突显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对于完全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制度公信,消除司法弊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此,司法体制改革受到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管理体制的研究探索,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一、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一)政府利益凌驾于司法权力受我国具体国情、以及种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与检察院向谁负责的问题并未如宪法规定而得到根本性解决,而是在实际意义上成为了一个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在审理对于一个地区、或在一个大地区范围、或涉及对政府某一方面政策落实等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的案

3、件时,法院与检察院审理案件往往不是以法律为准据,而必须是以地方政府对政府利益考量为准据,这就彻底颠覆了法院与检察院被宪法赋予的独立地位,本应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无关的法官和检察官,从事实上与政府部门、或者说是与政府主要官员及主要部门官员构成了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得法院与检察院想独立而不可能,丧失应有的司法权力,而只能服从于政府利益。(二)司法无权威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成为了事实上的政府隶属部门,故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赋予法院与法官首要考量的不是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不是法院独立的公信力,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符合政府诉求;又由于法院与

4、法官、检察院与检察官在裁判活动中法律不是唯一或首要量裁标准,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则无需严格恪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故然在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大到了几乎任性的程度。在其上述因素影响下,出现自由裁判、司法腐败也就成其为必然。又由于普通社会民众基本无背景和能力影响司法裁判,因而在一般的普通民众裁判中,司法权威性通常表现得较为充分,法院裁判不论是否具有公正与符合事实和法律,普通民众均无力改变结果。而如果有一定门路和财力,则结果有改变的可能。这种不依法办案,受权力意志左右,被社会关系影响,受利益关系驱使,社会公众也就不信任法院、不信任法院判

5、决公正性,而且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司法体制自然也就不具权威。(三)司法不公司法裁判不公始终困扰着我国司法体制的大问题,由此而导致社会公众的不信任,已经严重地毁损了司法权威和形象。每次人大会议期间,关于司法公正始终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在2015年3月两会期间,即有一名来自基层的代表发言时直言不讳地提出,在许多地方,普通民众对司法信任度仍然不高,甚至出现了完全有理打官司也要四处托人的现象,“这是让代表最感揪心的问题,也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正视的问题”。①而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据在诉讼

6、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的职务犯罪线索,五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417名,比前五年上升了50%。②二、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的因素分析(一)行政权力治理置司法于从属地位虽然从国家基本制度的层面,政府与司法部门同级执行机关,地位平等,但是,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的实际来看,国家管理的主要职能均由政府行政部门来完成,是国家管理的主导机构;而司法部门主要是司职于国家秩序包括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的维护,属于国家管理的支持部门,这种状况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占有的资源远非司法机关可比,其社会动员能力也远非司法机关可比;另一方面,司

7、法机关并未彻底分立,二是必须接受行政机构政法委的领导与管理,法院的设置需要行政机关的批准,法院与检察院最高首长虽然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实际上均由行政首长定夺,如当法院或检察院首长因故缺位时,通常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代理院长,再待人大会追认,这就从实际上置于司法机关为行政机关的从属机构,行政机关自然可以干预和控制法院与检察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当政府利益需要时,即可支配司法权。(二)政府机关对待法治的态度偏差司法权威的本质是政治选择而非纯粹的司法选择,这种政治选择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涵,一个是国家政治制度对司法地位的确定,比如宪法对司法地位的

8、界定;二是这个国家全社会、特别是政府机关对待法治的态度。上述两个因素直接决定了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1982年宪法即从国家政治制度层面已经非常明确地确立了司法的权威性地位。但是在社会与政府管理层面,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不论是从机构设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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