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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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

2、.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

3、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

4、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9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第三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概念

5、: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三、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

6、(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作为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非物质性)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四、犯罪主体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

7、聋哑、醉酒)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五、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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