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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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苏海科〔2018〕1号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专项执行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月日—12—附件:江苏省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江苏省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是省实施科教与人才强渔战略,促进渔业结构调整和推

2、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大渔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计划。为规范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立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1号)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主要是加强渔业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开发和推广,开展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抗逆性强、品质优良的水产良种;加强生态、高效、节能、减排渔业新技术的引进、开发、组装和推广,提高水产品的品质与市场竞争力;集成、示范与推广高效、生态、健康、安全的水产养殖模式,推动渔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促

3、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分为重大科技集成与示范推广项目和一般科技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以下分别简称重大项目与一般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周年。—12—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四条 申报指南。围绕我省现代渔业建设需求,突出渔业重大、关键与共性技术研究、转化与推广,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第五条 申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渔科研、教学、推广及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支持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渔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第六条 申报程序。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

4、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汇总申报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申报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省有关单位直接申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 立项原则。(一)突出区域特色。立足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发展、壮大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加快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形成。(二)推进成果转化。着力解决成果转化制约因素,提高新品种、新技术与新模式的产业化应用水平。(三)注重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健康养殖及节能减排等技术,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12—第八条 项目初审。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条

5、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第九条 专家评审。省海洋与渔业局从省渔业科技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可行性进行评审,推荐优选项目和后备项目。第十条 项目立项。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资金预算额度,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发布年度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立项计划。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合同制管理。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首席(执行)专家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

6、签订合同,包括实施内容、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和资金预算等。重大项目及省直项目与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直接签订。第十二条 专家技术负责制。—12—重大项目设立一名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可由项目牵头单位推荐或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等方式确定。首席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掌握项目核心技术,负责制定技术方案,组建推广团队,提出执行单位及经费分配建议,对执行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等。执行单位应设立一名执行专家,执行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掌握项目关键技术,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经费使用建议,组织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指导项目实施等工作。一般项目设立一名执行专家,执行

7、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经费使用建议,组织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指导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配合首席(执行)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宣传。省级渔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地点设置标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时间等。鼓励承担单位通过媒体宣传项目实施成效。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承担单位、首席(执行)专家、实施地点、主要考核指标以及经费预算调整20%以上等需变更的,承担单位在征得首席(执行)专家同意后提出申请,本级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联合行文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

8、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在验收时不予认可。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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