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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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總說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業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考量中小企業組織及規模之特性,就其從事具一定創新水準之研發創新活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研究發展活動,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又中小企業得選擇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得就「抵減率百分之十五,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百分之十,抵減年限三年」二者擇一適用,期促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爰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2、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一、研究發展之定義及活動態樣。(第二條及第三條)二、申請主體之資格條件。(第四條)三、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支出。(第五條)四、委外或共同研究發展費用可認列之條件及申請程序。(第六條)五、研究發展支出之專案認定。(第七條)六、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其研究成果應自行使用,並明定供他人使用之條件。(第八條)七、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抵減方式及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第九條及第十條)八、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部門產生之收入。(第十一條)九、研究發展活動與特定研究發展支出之審查及核定程序。(第十二條及第十

3、三條)十、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投資抵減稅款之處理規定。(第十四條)十一、涉及虛報情事之處罰。(第十五條)十二、10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之研究發展支出者,不得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第十六條)一、本辦法之施行期間。(第十七條)10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中小企業自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為有效達成促進

4、中小企業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之政策目的,明確界定「研究發展」應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有關之原理原則為基礎,並具備一定創新程度。第三條前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明定本辦法所獎勵研究發展活動範圍。第四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

5、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一、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投資抵減優惠,限於「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爰依本條例所規定之適用主體範圍,於第一款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本條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公司(不包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六條視同中小企業之情形),不含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等事業。二、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中小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其情節重大者,應不得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10及其子法規定,訂定第二款。又本款為申請適用要件

6、,中小企業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處分即不得申請,無須處分確定。一、為確實審查相關案件,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清查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中小企業,並將相關資料函送依本辦法受理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申請案件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相關部會據以判定申請中小企業之資格條件。二、至於個別企業於違反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可個案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法律主管機關共同審議,審慎認定之。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第二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7、。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其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前項第三款之專用技術及第四款事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一、第一項列舉研究發展支出之各項費用,以明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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