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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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更新时间:2016.10.09)2.10.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有效期起:2003年7月8日)、10022001(有效期起:2005年3月8日,有效期止:2008年2月22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第二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条第三条【业务概述】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

2、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2.1

3、0.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用地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有效期起:2001年10月22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全文【业务概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10.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有效期起:2003年

4、1月1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全文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第一条【业务概述】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

5、、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2.10.4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土地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有效期起:2011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一条【业务概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

6、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10.5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土地税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3(有效期起:2011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第一条,第二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二条【业

7、务概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10.6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有效期起:2007年1月1日)【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六条第(四)款【业务概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

8、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10.7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免土地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2(有效期起:1989年8月19日,有效期止:2015年6月30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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