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转分包下发包人认定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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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环转分包下发包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情回放】      2010年初,福建省达利集团开发建设湖北省汉川市白石湖城市综合体工程。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文三建公司)承包该工程的土方开挖。2012年5月21日,龙文三建公司将部分土方工程转包给周纯全。后者又将其中的挖掘机作业部分分包给熊晓华(挖掘机车主)。2013年1月3日,周纯全对熊晓华出具18万元土方工程款欠条。此后熊晓华诉至法院要求周纯全付款,并由龙文三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涉案工程在施工作业期间,龙文三建公司已支付周纯全大部分工程款项,后期双方因

2、施工方案变更产生争议,合同中止履行。2012年12月13日,周纯全对龙文三建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天晴后马上开工,否则自愿放弃结算工程款”。但其事后认为方案变更后增加了较大工程量,坚持要求龙文三建公司相应调高工程款,最终因协商不成终止了合同。两被告至今未对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在本案庭审中,被告龙文三建公司以上述书面承诺书抗辩,否认下欠被告周纯全工程款。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纯全所欠原告的18万元工程款项依法应当得到清偿。原告对被告龙文三建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本质上属于代位权的行使,理当以两被告之间

3、有明确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因两被告对涉案工程没有进行验收结算,而且被告龙文三建公司以被告周纯全在庭审中认可的书面承诺进行抗辩,否认下欠其工程款。故原告所主张的代位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不应担责。遂判决被告周纯全清偿原告18万元工程款,并驳回原告对被告龙文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各方观点】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身份、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欠款责任的法定条件,是

4、本案的焦点所在。      原告:被告龙文三建公司取得土方工程的承包权后,涉案工程的两次非法分包或转包属于无效行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一被告周纯全应当清偿债务。因第二被告龙文三建公司还下欠第一被告工程款,自己依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可以向龙文三建公司追索本案欠款。龙文三建公司虽然是福建达利集团开发工程的承包方,但同时也是对第一被告周纯全非法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龙文三建公司:本案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即使依《解释》第二十六

5、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自己是土方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是福建达利集团,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该款要求自己承担责任。      某学者:《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对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无论从最高法院的解释起草资料还是出版的相关书籍,均看不到该规定背后法理基础及理论依据的明确说明。这也是本规定在实务中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结合最高法院“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应当切实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宗旨,并从合同法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看,本款可以解释为代位权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表

6、现形式,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对当下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司法回应。以此为基础,本款规定中的发包人就只是一个相对性概念,而不仅仅限于《解释》中的开发建设方。相应地,发包人责任的承担与否就应当从代位权制度来判断。    【法官回应】      代位权制度是理解发包人身份及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连环非法转分包下发包人的认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

7、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本条的实际适用情况看,当(总)承包人从开发商手中获取建设施工权后直接将工程转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时,发包人就是开发商(建设方)并无疑义。但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连环转分包情况看,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往往还存在一个甚至多个中间转分包人,此时的开发商是否仍是发包人,或者说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开发商还有争议。司法实务中渐趋主流的观点认为,分歧的根源在于没有认清本条所隐含的主体模型,即开发商(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进而没有厘清该条第二款规定背后的制度架构。而《解释》中的三个主体

8、概念是以内含两重法律关系的该特定模型为基础的。一旦出现两重以上如本案中的三重法律关系,仍机械地要求开发商承担发包人责任,不仅有违条文旨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缺乏法理依据和制度基础。因此,在法律解释上应当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身份是一个相对性概念。以本案为例,在福建达利集团→龙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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