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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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办理窗口:便民服务中心市场质量监管局窗口3、承诺时限:(1)、设立3个工作日(2)、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1个工作日);(3)、变更执行事务人、增加或减少出资、变更合伙人、变更合伙人姓名(5个工作日)4、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免费6、窗口电话:新都街道便民中心(新都、三河片区):028-69288109斑竹园分中心(斑竹园、龙桥片区):028-83988513泰兴分中心(泰兴、石板滩、木兰片区):028-83923018大丰分中心(大丰街道):028-8391

2、9689新繁分中心(新繁、清流、马家、新民、军屯片区):028-830824047、投诉电话:028-89396648二、法定依据1、《合伙企业法》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首先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出核名申请(核名窗口电话:028-89396649),持核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3、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营业执照正本(办理变更时已提交正本除外)和《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四、提交材料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

5、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6、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

7、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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