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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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原為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奈普光電與輔祥實業於合併基準日99年9月15日合併後,奈普光電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輔祥實業為合併後存續公司)一、債券名稱: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9年8月16日證櫃債字第0990400464號函同意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名稱變更為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

2、公司債。二、發行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下簡稱「發行日」)。三、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參億元整,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四、發行期間: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發行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到期(以下簡稱「到期日」)。五、債券票面利率:票面年利率0%。六、還本付息日期及方式: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轉換債之票面利率為0%,故無需訂定付息日期及方式。除本轉換債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權人」)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行使

3、賣回權,及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前收回者或本公司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者外,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還本。七、擔保情形:本轉換債為無擔保債券,惟若本轉換債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債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八、轉換標的:債權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公司請求將本轉換債依面額及請求轉換當時之轉換價格,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將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九、轉換期間:債權人自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起,至到期日

4、前十日止,除(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6)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債轉換為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

5、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八個營業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十、請求轉換程序:(一)債權人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轉換),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普通股撥入該債

6、權人之集保帳戶。(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一律統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一)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本轉換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基準日(不含)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者為基準價格,乘以101%之轉換溢價率,為計算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

7、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依上述方式,發行時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36.2元。(二)轉換價格之調整1.本轉換債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8、本債券之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註1)調整之。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下列公式調整,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轉換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換價格,則函請櫃買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調整後轉換價格=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每股繳款額(註3)+已發行股數(註2)調整前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已發行股數6註1:如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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