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地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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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地产权保护摘要:“农民真穷,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根源是农民的权利贫困,农民土地产权贫困是权利贫困的核心。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保护农地产权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激励农民增加投资、建立良好信用和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的根本出路在于实施三元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承包权的物权化。关键词: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农地产权保护;三元农地所有权制度;承包权物权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目前研究的热点课题之一,而农民土地产权贫困是农村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动机贫困的核心,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切实保护农地产权

2、。农民土地产权贫困是指农民由于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和收益土地权利遭到排斥和剥夺,使农民缺乏获取土地使用价值、处置资产、决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转让收益的应有权利。“农民真穷,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根源是农民的权利贫困,而权利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断遭到来自政府、农村集体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剥夺和非法侵犯。一、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土地使用权是农地产权的基础,土地处分权是农地产权的象征,土地收益权是农地产权的实质,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主要表现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贫困。(一)农地使用贫困从法律和理论上讲,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3、,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常常被侵犯。1、妇女的承包权常常遭到歧视和剥夺目前,农村妇女不仅在土地承包数量上与男性农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内,当妇女出嫁,她们的承包地往往遭到没收。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却往往难以享受。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转非”的出嫁女等妇女阶层,是农村土地承包和调整中权益最容易遭到剥夺的群体[1],一些地区在进行土地分配时,妇女只有分到男性50%-70%的土地[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

4、.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主要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2001年中国农村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对全国17个省22个村的19163人进行调查,无地妇女494人,占妇女人数的5%,无地男性196人,占男性的2%,无地妇女是男人的2.5倍[3]。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中,妇女占70%,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了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4]。另一项对湖南、江西4个县、12个村的400户农民的调查表明,在无地人群中,男

5、性有50人,占男性的6.3%,无地妇女102人,占妇女的12.9%,高出男性1倍多[5],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13.9%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6]。2、对农地的变动实行行政强制,土地发包的程序不公正、不透明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外出打工的农民的承包地往往实行非法剥夺,抵顶欠款。同时,随意改变农民的承包土地现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规定,农地几年调整一次,并经常利用承办人或负责人的职权变动,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

6、是国家规定第一轮承包合同期满后,一些地方在进行第二轮承包时拒绝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不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书。三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双重强制,一方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强制租赁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强力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设置多种行政障碍,不让农民的土地脱手。3、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不力,农民有冤无处伸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行为,实行“五不”政策。即一是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构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三

7、是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四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五是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者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4、农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在相关企业中入股,长期分红。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圣乡红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参与花卉公司的花卉种植;到2003年8月,红砂村将所有的1100亩土地以出租形式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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