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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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土地交易管理规定(赣国土资发[20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井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木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第三条木规定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木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伍括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和附着物的转让。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

2、责全省土地交易市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中心为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凡符合木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

3、行:(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政府储备土地的交易;(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交易(伍括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以土地联建、联营合作等交易);(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五)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六)取得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后的首次交易(包括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

4、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首次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土地交易中心还可以接受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委托进行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土地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土地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工作,为举

5、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三)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负责交易条件的核验和成交确认;(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和交易结果,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五)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六)为地价评估结果审查、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设立服务窗口;(七)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一)土地交易规则;(二)土地交易许可制度;(三)土地交易预报制度;(四)土地交易运作程序;(五)土地交易服务承诺;(六)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七)工作人员守则;(八)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九)其他制度。第九条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土地交易场所,能够公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实行土地交易全程服务,配备土地交易必要的设施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由具备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律师、建筑师、规划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土地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十条土地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

7、人员,必须参加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冰能上岗。第三章土地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土地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协议,即土地交易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且不低于最低控制价的,即可成交。(二)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三)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四)挂牌交易,即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交易申请并更新挂牌价

8、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最后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十二条凡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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