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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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电力(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公司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第二章鉴定站的设立及审批第三条设立条件(一)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

2、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二)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且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四)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6—持有有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的考评人员;(五)具有完善的鉴定站内部规章制度。第四条审批程序鉴定站由所属鉴定中心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组建报批。(一)鉴定中心向指导中心提出建站申请,提供建站材料;(二)指导中心依据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及有关

3、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发文公布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指导中心授予鉴定站站名标牌,并行文通知有关鉴定中心。第三章鉴定站的分类及命名第五条分类鉴定站按电力职业的专业性质分类,一个鉴定站可涵盖一个及一个以上专业。鉴定站名称按专业分类为: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水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风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核能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送变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火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6—水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燃气发电国家职

4、业技能鉴定站随着电力生产技术发展和技术等级、业务领域的细分,对上述专业可做相应调整或增设。第六条命名(一)省级鉴定中心设立的鉴定站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二)公司鉴定中心设立的鉴定站名称前冠以电力(集团)公司简称;(三)若一个鉴定中心下辖两个以上同专业的鉴定站,需在专业名称前按序排列进行命名;(四)鉴定站鉴定范围涵盖一个以上专业,该鉴定站名称将并列体现专业名称。第四章鉴定站的管理及职责第七条鉴定站接受所属鉴定中心管理,公司鉴定中心所辖鉴定站的鉴定业务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第八条鉴定站由电力企业承建,实行站长负责

5、制。站长由承建单位聘任,报鉴定中心备案。鉴定站至少配备鉴定专职管理人员两名,兼职管理人员若干。第九条鉴定站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对鉴定场所及鉴定设备、鉴定工作标准、鉴定质量以及考评人员的管理,确保鉴定过程合规,设备与人身安全,并及时按照职业(工种)标准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情况进行设备更新,以满足鉴定需要。—6—第十条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期必须换证,并在到期前两个月经所属鉴定中心向指导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由指导中心统一安排更换。第十一条鉴定站承建单位的机构主体发生非实质性变更或停办情况的,由鉴定中心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依规对鉴定站办理

6、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鉴定站承建单位的机构主体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对鉴定站按照新建鉴定站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鉴定站的职责:(一)鉴定站应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以及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做好鉴定及其相关服务工作。(二)积极配合鉴定中心,与所在地区相关企业建立鉴定工作联系网络,及时通报鉴定以及相关服务工作信息。(三)在确定的专业、职业(工种)范围内,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四)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五)负责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档案并实施管理。

7、(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登录、整理工作,并定期报送所属鉴定中心。(七)按照所在区域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所属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6—(九)完成指导中心、鉴定中心交办的工作。第五章 鉴定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鉴定站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及鉴定等级开展鉴定工作。实行“考培分离”的鉴定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鉴定站必须坚持考评小组评价制度。考评人员在开展鉴定评价活动中须持有有效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

8、》。考评员的使用执行交叉、回避、轮换制度。鉴定站应与考评人员签订技能鉴定考评行为自律承诺书,建立并完善考评员诚信体系评价机制。第十五条鉴定站应按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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