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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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完善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批准逮捕包括绝对不批准逮捕、相对不批准逮捕和存疑不批准逮捕三种情形,认真区分和掌握这三种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并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简介:刘向丽,江西教育学院讲师;许杰,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D925:A:1009-0592(2011)12-117-02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批准逮捕有三种情况:一是绝对不批准逮捕,即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二是相对不批准逮捕,即已构成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三是

2、存疑不批准逮捕,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认真区分和掌握这三种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并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一、绝对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完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绝对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适用

3、绝对不批准逮捕可以从以下诸方面去把握: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有证据证明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没有任何查证属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具有一定危害性的非罪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虽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  对于绝对不捕的条件,刑事立法已经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导性,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故意插手经济纠

4、纷或者民事纠纷,把民事案件办成刑事案件,而审查批准逮捕人员审查不严造成错捕;由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误把民事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从而造成错捕,特别是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的疑难案件如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杜绝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减少或避免因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而造成错误适用。  二、相对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

5、依法逮捕。本款从反面说明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无逮捕必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实施逮捕。然而对于何种情形下可视为无逮捕必要,不容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罪行较轻的案件(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结果、法定最高刑等方面综合权衡);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可以经自诉程序提起诉讼或者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特定表现的案件;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的案件;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案

6、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已受限制的刑事案件(如行为人被劳教或者强制戒毒的);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老年人或残疾人犯罪,而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等。  由于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无逮捕必要”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留给了办案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程序价值要求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不捕,但办案人员囿于担心(经常是主观上想当然认为)犯罪嫌疑人

7、逃跑影响诉讼进而影响自己的工作考评的观念,结果使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常常被批准逮捕;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使得裁量权被滥用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有无逮捕必要有时会被权力和金钱衡量,这也是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的确需要对什么是“无逮捕必要”作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或者解释,但即使有一个较明确的解释,缘于法律自身的特点也会给捕与不捕留有一定裁量空间;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加深对“无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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