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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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

2、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10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

3、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aqbz.org/)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第九条属于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具有防爆合格

4、证,二者不能起互相替代作用。第三章安全标志的建账及日常管理第十条供应公司、各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所有具有煤安标志矿用产品的采购、使用、审核等把关工作。第十一条10供应公司对到货的矿用产品必须进行煤安标志证书的查验,在煤安标志管理台账上详细、如实登记,其内容应包括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第十二条各矿应建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在产品报废前应妥善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及编号、使用

5、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调试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和大修、改造后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记录。(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设备、材料、配件到矿时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查验其煤安标志,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供应公司或采购部门。第十三条各矿要建立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矿用产品入井审查制度,并由专人查验煤安标志

6、符合要求后,签发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使用。第十四条10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矿用产品,由使用单位书面上报机电动力部和采购部门,经核实后停止使用和采购,并追回经济损失。第十五条各单位煤安标志管理的台账或矿用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应分年度,按照设备、材料、配件的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台账必须和煤安标志证书、该批次矿用产品做到一一对应。管理台账和煤安标志证书必须保存在一起,以便查验。设备、材料、配件上的煤安标志标识必须妥善保护,严防发生丢失或脱落。第十六条供应公司、各矿必须每半年将煤安标志管理台账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审核,并留存

7、一份。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由安全监察部牵头,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通风灭火部、设备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对各矿煤安标志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限期、定责任人进行整改。第四章煤安标志产品的检修、检验第十八条各矿应当按照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煤矿矿用产品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第十九条10新安装的重要安全设备和装置如主提升装置,主通风装置等在投入运行前,煤矿企业应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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