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结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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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终结账注意事项企业在年终结账时,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正常销售行为  此种销售行为会计上一般应遵从配比原则,采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注意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经济业务,应该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而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属于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资本公积”科目。  但要注意会计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税法中包含的收入内容比会计规定更宽泛,所以,企业年终结账时应注意: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行为,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

2、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此种处理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还有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会计上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税法上则将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价外收入与销售商品一起作为销售收入计缴税金。此外,由于税法和会计所依据的角度不同,价外费用在会计中没有逐一介绍其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按其性质分别计入相关科

3、目即可。但税法上讲,不论其计入什么科目,都要计算销项税额。  特殊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新旧准则有着明显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不像旧准则那样按账面价值结转。所以,在新准则下,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与税务处理不再有财税差异,汇算清

4、缴时无需作纳税调整。  例A、B两家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换。A公司以产成品甲(账面价值1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1.3万元)换取B公司乙(账面价值1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1.2万元)原料作为生产材料,B公司支付补价0.1万元。假如增值税率17%,不考虑其他税费,产成品甲计提减值准备800元。  A公司会计处理:结转收入:  借:原材料1240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12000×17%)    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13000×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损

5、益230.77.  A公司应确认的交易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费=1000-1000/13000×10000-1000/13000×0=230.77(元)。  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时,不再考虑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200    存货跌价准备800    贷:库存商品10000.  申报表列示如下: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13000元,第5行其他收入230.77元,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9200元,第15行纳税调减额800元。  

6、2.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等,对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赊销。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

7、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在发出产品时按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借“发出商品”,贷“产成品”;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应收款额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额,借“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按照应确认的销售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等,按照规定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必然会采用赊销的形式,有时发货、确认收入是跨期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财务核算、产成品管理、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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