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内涵辨析与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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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内涵辨析与厘清识码]A[]1008.4738(2012)04.0048.05  社会保障费改税在中国是否可行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2010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旧话重提,不久财政部长谢旭人发表题为《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文章,透露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遂使这一话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否可行是一个问题,可行的事情能否做成功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不论讨论可行性问题还是成功性问题,都首先需要把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内涵辨析与界定清楚,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正名”的问题。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下面将通过5个问题的讨

2、论,尝试着辨析和厘清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基本内涵,同时希望能为社保费改税“正名”,并使社保费改税能够“名正言顺”,进而“言顺事成”。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还是社会保险“费改税”  “费改税”的改革对象到底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只针对其中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需要辨析和厘清的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在我国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大概念,其内涵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几经变迁。早在1985年9月,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的社会保障只是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为主体、以民间“互助互

3、济”为补充的“小体系”[1]72.74。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社会保障发展为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并以“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大体系”[1]138。此后又开始“瘦身”,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中体系”[2]。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社会保障体系概括为三项基础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重点制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两项补充制度(慈善事业、商业保险)[3]。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最新概括,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两项补充制度是不需要税收支持

4、的(慈善事业的资金于社会捐助,商业保险的资金于市场运作),当然不会涉及“费改税”的问题;三项重点制度当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实际上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际上属于社会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也不会单独涉及“费改税”的问题。再来看三项基础制度,其中的社会救助(包括灾害救助、低保救助、五保救助及各项专项救助等内容)和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等内容)都是基于国家公共财政举办的社会保障事业,由于其资金主要于国家公共财政,实际上也就是于公共税收。换句话说,就是目前的公共税收之中已经包含有用于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税,只不过是没有做明确的分

5、割而已。既然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的资金已经是公共税收,当然也就不存在“费改税”的问题。目前,在三项基础制度当中,唯一采取收费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就是社会保险制度。通过逐层剖析不难发现,所谓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实质上就是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因此,为社保费改税“正名”首先需要将“社会保障费改税”明确表述为“社会保险费改税”,因为两者之间不只是“一字之差”。张秀芹,岳宗福: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内涵辨析与厘清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还是“费加税”  既然社会保障的“费改税”实质上就是社会保险“费改税”,为何不干脆直接讲社会保险“费改税”,而是要讲“开征社会保障税”呢?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

6、沿用了约定俗成的习惯性说法;二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包括“费改税”还包括“加税”(如增加用于社会救助及福利的税收之类)的内容。如果原因是前者,则通过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正名,既可避免民众因概念模糊而妄加猜测,同时也有利于营造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良好舆论环境;如果原因是后者,则民众关于增加负担的担忧就不全是“庸人自扰”了。例如,据某X站所做的调查,有约七成的受调查者表示反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认为会增加民众的负担[4]。  面对民众的猜测和担忧,学者们纷纷出面解释。如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时红秀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开征社保税,并非是在继续收费的基础上重复收税,而是由社保费改为社保税

7、,不仅不会增加百姓的负担识码]A[]1008.4738(2012)04.0048.05  社会保障费改税在中国是否可行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2010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旧话重提,不久财政部长谢旭人发表题为《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文章,透露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遂使这一话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否可行是一个问题,可行的事情能否做成功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不论讨论可行性问题还是成功性问题,都首先需要把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内涵辨析与界定清楚,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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