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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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但我国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故此,“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应当切实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故此,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2“树立宪法的权威”,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战略部署,必须“切实在宪法

2、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3“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4四中全会决定指明了“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好功夫的基本路径,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也就是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但这个机制制度,需要“健全”和“完善”。一、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的现状(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史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

3、实施”5,同时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的权利6。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处于文革期间通过的一部宪法,在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方面,没有规定。与五四宪法相比,七八宪法增加了“宪法解释”制度,但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是规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不适当的决议”,7而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是否可以撤销,没有规定。1982年12月4

4、日,现行宪法正式颁布实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8,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解释法律”;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问题,没有规定。(二)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1.宪法监督的主体首先,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权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沿用了五四宪法和七八年宪法的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

5、法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所谓“不适当的决定”,当然包括同宪法相抵触的决定。同时,《宪法》第六十七条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其次,规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的违宪“审议”“报告”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指示、规章、地方性法规、决议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10第三,明确了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在本辖区内保证宪

6、法的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构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2、宪法监督的范围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国家的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予批准。3、宪法监督的启动程序我国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法定审查、备案审查和应要求审查。主动审

7、查:《立法法》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通过以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后才能生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人各级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均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应要求审查。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8、。”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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