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家族司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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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转型时期家族司法的变迁摘要:家族司法是与国家司法并存的,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古代家庭成员出于孝道,只要其犯家法,都必须由家长以家法惩治。惩治内容有从宽的,也有处治手段从严乃至包括死刑的。但不管家法是软约束还是硬制裁,都是其他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传统的“孝”是建立在长幼尊卑不平等,以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而今天的“孝”建立在长幼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一种双向度的调节代际关系的规范,尊老爱幼。家族司法的实施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由以“刚性”的司法为主变为由“柔性”的告诫、劝谕为主

2、。  关键词:社会转型;家族司法;变迁  :D929文献标志码:A:1003-949X(2013)-03-0050-01  家族司法是与国家司法并存的,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传统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孝的文化。古代家庭成员出于孝道,只要其犯家法,都必须由家长以家法惩治。惩治内容有从宽的,也有处治手段从严乃至包括死刑的。但不管家法是软约束还是硬制裁,都是其他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传统的“孝”是建立在长幼尊卑不平等,以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而今天的“孝”建立在长幼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道德要

3、求,是一种双向度的调节代际关系的规范,尊老爱幼。家族司法的实施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由以“刚性”的司法为主变为由“柔性”的告诫、劝谕为主。本人总结了社会转型时期“孝文化”对家族司法变迁的3方面影响,可能存在着不足,望指正。  一、家族司法机构  梅因分析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结构上的差异,以为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庭的集合体”,而近代社会则“是一个个人的集合”。  在古代,家族司法不需要再另外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家族组织就是宗法组织,它纯粹以血缘亲族关系为纽带,父子兄弟等几代合为一家,数家合成一族。孝就充当

4、起维护血缘关系最主要的一项伦理观念。每一个人都紧紧地被家族关系束缚着,个人对家族来说,家族更为根本,只有在家族中,个人才能实现自我。单个人不是自足的存在物,个人只有作为宗法血缘关系X上的一个纽结,才具有现实性。每个人只能以孝忠为坐标在家族血缘中寻找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要求每个家庭成员通过道德修养提升思想境界,融入家族群体之中,以服从群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个人是为家族而生存的。孝的伦理观念,让个人的存在以家族的存在为前提,个人的发展以家族的发展为目标,遵从家族组织的处罚,家族严密的控制了个人的一举一

5、动,可以对个人拥有一切权力甚至是生杀予夺大权。  在现代,随着新的人生产方式的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的渗入,人们的传统观念失去了原有的均衡,中国传统的孝道也开始走向式微。宗法家庭结构的瓦解,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越来越多独生子女逐渐普遍化,个人对家族的孝,更多的转变为对父母的孝道。这个时候,家长制逐渐为父子间的民主平等关系所取代,父母子女之间不再是旧时代那种温情脉脉而又等级森严的准家庭伦理关系,家庭在社会中所起的表率作用因而大大削弱了。  二、家族司法主体  中国传统家族司法的主体是家族长,家

6、族长以下的其他成员都是家族长司法的对象,只要家族成员违犯家法,都由家族长以家法惩治。“一户人口,家族长为主”,族长,是组织内最高权力掌握者,统管全族事务。在立法方面,对宗族法的制定、修改、增删。在司法方面,处理族内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或送官的严重刑事案件。对违规者实行各种体罚、笞打、绞死、沉塘、令其自杀等等。如《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然而,父母对子女的惩罚权,并不限于未成年的竖子。国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家族长,利用家族长与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实行对国民的间接控

7、制。孝的最初含义主要是为稳定封建家族的内部秩序,维护家族长的绝对权威。封建家族长者通过编制家训或者直接语言教诲等方式,宣扬封建孝义,而子女通过将亲代传授的孝义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家族长对于个人违反家族法规的处罚,个人会遵循,绝对服从家族长的决定。  现代社会中以家族为单位聚居的现象已经逐步减少,子女在家庭中与父母享有平等的地位,这与封建家族长者对子女的绝对支配权形成鲜明对比。传统家庭中的家训或家规不复存在,作为家族司法的主体的家族长的权利范围进一步缩小,一般由父母所担摘要:家族司法是与

8、国家司法并存的,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古代家庭成员出于孝道,只要其犯家法,都必须由家长以家法惩治。惩治内容有从宽的,也有处治手段从严乃至包括死刑的。但不管家法是软约束还是硬制裁,都是其他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传统的“孝”是建立在长幼尊卑不平等,以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而今天的“孝”建立在长幼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一种双向度的调节代际关系的规范,尊老爱幼。家族司法的实施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由以“刚性”的司法为主变为由“柔性”的告诫、劝谕为主。  关键词:社会转型;家族司法;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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