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民政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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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

2、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章】《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非营利性法人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依据:桂政发[2015]32号文对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予以确认,部分委托下放民政厅管理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权限为:自治区民政厅、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治区级、设区市级、县(市、区)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审批。2.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基金会变更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

4、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基金会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5.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

5、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区市人民政

6、府民政部门7.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

7、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71—1行政许可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遗体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中国公民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留市级权限,并承接自治区民政厅委托下放权限。依据:桂政发[2015

8、]32号文对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予以确认,全部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具体实施权限为:1.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对因特殊情况,申请人要求所辖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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