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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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介绍2010年5月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我市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四、工作进展及近期安排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一)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二)新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二)新税法新税法主要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

2、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二)新税法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

3、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迅猛增长2.企业技术创新形势不容乐观3.国家对自主创新高度重视(二)新办法的主要特点(1)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新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2)新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3)新办法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指导认定工作,避免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局限性。(二)新办法的主要特点(4)新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

4、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5)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6)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4.认定机构下设办

5、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四)认定条件《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四)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

6、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认定条件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7、%;(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四)认定条件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五)条件解读1.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

8、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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