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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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为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和合理运行,宪法监督制度应运而生。宪法监督是为保障宪法实施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监督对推动宪法进步,巩固宪法的根本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概述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指根据宪法的授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当前国家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依法处理违宪的案件并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宪法顺利施行维

2、护宪法权威的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主体、方式、手段以及效力。现将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一)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看,我国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当今大致形成了四种宪法监督制度:一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二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为英国和原苏联;三是由专门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监督模式,典型代表为法国和原联邦德国;四是由宪法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奥地利。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3、常务委员会,并授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领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监督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宪法监督机关X络。(二)从宪法监督的方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宪法监督方式事先审查即预防性审查,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前进行监督审查。我国的事先审查主要表现在“报批”上,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4、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事后审查包括备案审查和异议审查,即指法律文件生效后,因违宪纠纷引起的对法律文件的监督审查。我国的事后审查主要体现在“备案”上,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或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事前审查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正当的法律文件出台,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但是事前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的对法律文件的审查,增加了宪法监督机关的工作量,因而事后审查必不可少。(三)从宪法监督的

5、手段来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宪法监督手段主要包括:撤销或改变违宪法律文件,如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对于违宪的法案,不予通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而不予批准;罢免制定违宪法案者的职务,其适用主体为国家领导人,即只有当国家领导人违宪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责成纠正,即责令立法者对违宪文件进行更改与修正,使之合宪。(四)从宪法监督的效力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效力主要体现在:因违宪而被全

6、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權进行宪法监督的机关对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必须要做出结论,其结论具有强制性,如经过宪法监督而被撤销违宪法律文件无效;责令纠正的法律文件要经过更改使之合宪才能通过。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我国在探索宪法监督的路上,取得了一定成就,建立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但在当前的立法实践中仍有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存在,宪法监督并没有能够很好的起到作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提起宪法监督的主体

7、范围狭窄我国立法法规定,有权提起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只有提起宪法监督的建议权,并没有实际的启动权。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建议提起宪法监督要经过有权提请宪法监督的主体讨论决定后才能启动宪法监督,这阻断了公民提请宪法监督的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提起宪法监督的往往是公民个人,而有权提起宪法监督的机关却很少提起宪法监督,这不利于宪法监督的提起。(二)宪法监督主体不明确,宪法监督权分散虽然我国宪法监督大体

8、上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辅宪法监督机关X络,但是宪法监督主体不够明确,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们的权力机关,享有宪法监督权,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均享有一定的宪法监督权,这使得我国宪法监督权的归属变得模糊,在实践中形成“都有权管,但都不管”的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当出现违宪行为时,需要听取各个有权监督机关的意见,协调关系,使得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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