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5]4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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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SF[20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授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授信管理水平,降低和化解授信业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产生逾期、欠息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职责第四条业务经营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收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资产处置的职责。第五条业务经营部门贷后管理人员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

2、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6/6议并负责实施。第六条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在不良授信业务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分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二、指导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三、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的诉讼执行工作;四、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五、负责对各业务经营部门的督办工作。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形式第七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

3、以资抵债等。第八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第九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贷款未到期前,借款人出现严重经营不良,要求其提前还款且无力还款的,经借款人联系第6/6三方,经贷款人同意认可,同意代为借款人偿还剩余本息的。借款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对于无法通过正常手续回收的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封存抵押物(固定资产、库房、机器设备、车辆等等)。第十一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措施第十二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诉讼、外包清收、以资抵债等措施。第十三条自行清收。业务经营部门对欠息贷款业务于次日发出催收通知;对逾期贷款于10日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催收回执。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第十四条贷款转化。借款人还款意

5、愿尚可,但已丧失还款能力,可采用贷款转化方式,落实具备还款和担保能力的新债务人,承担贷款本息偿还和担保责任。第十五条依法清收。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用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6/6款。第十六条社会招标或外包清收。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清收无保障的,可向社会招标或委托当地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收账公司清收不良贷款。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第十七条业务经营部门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本或还息拖延,应及时口头报告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并于第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形式的报告送交授信风险管理部,书

6、面报告应分析对贷款人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第十八条授信与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经营部门的报告,分析和甄别风险信息,判断该预警信号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第十九条对列入风险可逆类需监控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应增加实地调查频率,对发现的预警信号进行重点监控。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运转情况,尽早化解危机。第二十条对于列入风险较大类需逐步减持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每季至少应进行两次实地调查,加大监控力度。在调查过程中要及时、全面地寻找企业的有效资产

7、,为可能采取的保全、诉讼措施作好准备。一旦风险继续恶化,应立即通知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做好直接介入的准备,以便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6/6第二十一条对于列入风险严重类需退出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实地调查。必要时,应由授信与风险管理部介入,与业务经营部门相互配合,按照从速处置的原则,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小损失。第二十二条逾期或欠息贷款超过30日未收回的,业务经营协同授信与风险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清收小组,提出有效的清收计划和措施,及时上报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为不良贷款清收的决策机构。第

8、五章清收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列入不良贷款,并且经过经营部门或相关部门催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暂列为呆账或进入法律诉讼阶段的贷款。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政策如下:一、本金部分不予奖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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