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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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将刑事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对于治理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程序是否能够彻底预防“武疯子”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社会乱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该程序相关规定比较粗糙,还需要有关解释予之细化。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武疯子”;“被精神病”;解释  :D925.2文献标志码:A:1001-862X(2012)05-0136-007  精神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人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疾病患者的增多,导致各地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武疯子”在各地频现。据统计,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超过10000件,其中30%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死1.85人,最多的杀死70余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违法精神病人的监管由其家属和政府共同负责。但是精神病人家属往往无力或不愿履行监管与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疾病得不

3、到及时治疗,进而对社会安全与秩序产生威胁。精神病人管理存在的另一问题是“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即所谓的“被精神病”现象。  人们对于此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下文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该制度将“武疯子”有效控制起来,减少其社会危害,并使其康复回归社会,同时又“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极个别公安机关将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的发生”。[1]毫无疑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创建无疑是刑事诉讼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美好期许是否能够在实践中

4、得到实现?“纸面上的法”能否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新《刑事诉讼法》即将生效,有关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刑事诉讼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精神卫生法》,在此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解读、评析,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制定的有关解释中及时弥补疏漏,使相关规定明确化、更具有操作性,也使得《刑事诉讼法》与《精神卫生法》相互协调、衔接紧密。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适用范围过宽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范围过窄则有可能遗漏一部分具有社会危害

5、性的精神病人,削弱强制医疗程序防卫社会的目的。为了处理好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与保护社会安定之间的关系,合理限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刑事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其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精神条件,即需要经过鉴定程序确定

6、行为人为精神病人;三是法律要件,即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完全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四是社会危害性条件,即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强制医疗措施适用范围,以下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或者探究。  (一)关于行为条件  《刑事诉讼法》将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作为适用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之一,有其必要性。“严重性”要求强制医疗与行为人社会危险程度之间,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由于强制住院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如果能以较小干预的手段来排除危险时,即应当尽量不用强制住院治疗的方式来解决

7、,故强制入院以“严重病人”为限。[2]235然而,新法却没有对严重性作出具体的界定,仅是笼统概括为“(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缺乏操作性。结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要件,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达到犯罪程度。从《刑事诉讼法》修正相关草案文本章名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此立法意图。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一审、二审稿中,刑事强制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将刑事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对于治理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程序是否能够彻底

8、预防“武疯子”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社会乱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该程序相关规定比较粗糙,还需要有关解释予之细化。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武疯子”;“被精神病”;解释  :D925.2文献标志码:A:1001-862X(2012)05-0136-007  精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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