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归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归属内容:本文对我国《继承法》中有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相关基础知识做了介绍,并与国外的无人继承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文章采用比较法的视角,从遗产的性质与根据学说以及法定继承的范围方面揭示了我国采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归属问题。之不妥。提出给予维护私有财产的神圣性。 关键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私人财产神圣 :D923.5:A 我国《继承法》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
2、有制组织所有”对此再做进一步细化可在实践中表现为,以被继承人的身份确定其归属,若被继承人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等,该遗产归属于国家所有;若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该遗产归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上关于我国立法中相关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属的规定。可谓一目了然,然其中不无问题。从理论上说,有关学者对无人继承有吴人受遗赠财产概念解释为,指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结合我国立法,具体是指没有法定继承人同时义务遗嘱继承人或无权,也没有遗
3、赠情况。笔者提出不应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匆忙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使私人财产轻易流入公共的范畴中,在时间中应列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如叔伯姑姨舅以及侄子女外甥子女来接受次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一方面补充我国法定继承范围过于狭窄的缺陷,另一方面使遗产留在私法领域,使民事主体的困境生活得到转机,是丰富其财产的有力手段。 一、我国古代对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财产的规定探析 我国古代就有该制度的设立,从其规定我们也可清晰的看出此种遗产也是在私有领域充分分配以后人无人受领时才归于国家的,即
4、给与私有财产性质给于了比当今我国立法更为充分的尊重与保护。早在唐朝,依《唐律疏议》丧藏令户绝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义货卖,将营葬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戚者,官为校检”。而此处的”亲戚”就比我国法定继承人中的亲属要宽泛。故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也是穷尽了私法领域的亲属之后才”官为校检”由此可知,我国古代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私财产维护是相对充分的。而我国目前的立法是与前苏联民法典有相似的。如其认为如果被继承人既无
5、法定继承人,业务遗嘱继承人,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被遗嘱人剥夺了继承权;如果没有一个继承人解释继承,遗产均归国家。而前苏联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十分狭窄的,这就决定了此类“双无遗产”会匆忙归国家所有,当然这也与前苏联的政治思想意识有密切关系。 二、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解析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与我国”双无财产” 此项制度又称”遗嘱人的旷缺制度”,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设有此制度,包括我国台湾与澳门地区的民法也是如此。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又无不明的情形。对
6、于继承人处于又无不明状态下的遗产继承,法律应当为其确定继承人,并对其遗产设置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的管理和债务的清偿,避免遗产的损毁灭失。只有在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才能构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我们说此无人承认得遗产在制度设立上比较我国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国家或集体的制度,更是符合遗产私有财产的性质,给与此种财产在程序上以保障,一方面这是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继承人或者当时无法知晓的继承人的利益的恰当保护,另一方面更体现了立法对个人财产应有尊重的立法态度,这一点是值得我
7、们学习与借鉴的。 (二)从继承的本质看我国的双无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本质是共同反映继承所体现的浓厚的个体情感因素,我们也可以看到继承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即对继承,即使无遗嘱遗赠,那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与作为公权力行使的国家,谁会更恰当合理地与被继承人得人身利益继承更符合自然法原理,更容易让人接受呢?显然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继承更符合人情。我国台湾学者史上宽先生认为,继承法是存在于亲属关系之上的财产法,在财产属于氏族或家庭之协同体所有时,将继承法列入身份法,亦无不当。然在现代社会
8、中才财产属于个人支配,身份继承大都被废止,只承认财产继承。此处并非否认了上述笔者的论证,应当理解的是,史尚宽先生认为的财产继承是从继承的内容与范围上来描叙的,而这些财产仍然是反映着被继承人的浓厚的个人感情在其中。那么如此具有个人特性的财产,法律应当穷尽其私领域继承的可能性,包括血缘沾亲带故的人也比国家更符合大众的情感去接受这份财产。 (三)从比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来看我国双无财产的归属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世界上各国主要国家的继承立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