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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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申报表各行间的关系,纳税人只要按照该表的要求填列各项内容,即可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申报表有关项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填列,才能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收益就是其中的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

2、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政策,现行的81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设计了第7行“投资收益”、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三行来计算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原计

3、算后的数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补税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进行还原后的数额;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报企业取得的应当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实际交纳的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其计算逻辑为:  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  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第7行);  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第69行);  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4、  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第78行);  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例如,甲企业2003年同时向A、B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资,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B公司适用税率为15%。2004年,A公司分回投资收益67万元,B公司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甲企业除投资收益外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则甲企业按照所得税申报表计算的2004年企业所得税为:  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300万元;  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

5、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67÷(1-33%)+85÷(1-15%)=200(万元);  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0万元;  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67÷(1-33%)=100(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  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32(万元);  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85÷(1-15%)×15%=15(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17(万元)。  甲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分

6、别在申报表第7行“投资收益”中填入200万元[67÷(1-33%)+85÷(1-15%)];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中填入100万元[67÷(1-33%)];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填入15万元[85÷(1-15%)×15%]。  但是,在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当年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上述的计算逻辑关系填报申报表就会产生偏差。仍以上述甲企业为例,若2004年甲企业除投资收益外的所得为-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根据上述计算步骤必然计算如下:  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51万元;

7、  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67÷(1-33%)+85÷(1-15%)=200(万元);  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0万元;  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67÷(1-33%)=100(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9(万元);  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  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万元);  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85÷(1-15%)×15%=15(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万元)。  这个计算结果是

8、不正确的。根据《部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22号)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的,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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