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税收风险

持股平台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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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股平台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税收风险  持股平台一直是近年来很热的一个词,尤其是准备上市给予与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目前纷纷通过合伙制持股平台实现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公司制持股平台和合伙制持股平台,为什么目前多数通过合伙制持股平台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1、安保险解禁引发税收争议  2007年平安保险上市之前,由于个人不能成为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所以将员工受益计划设计为法人持股,即:由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实业这两家员工投资集合相关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股权架构为:平安保险员工→(新豪时公司、景傲实业公司)→平安保险上市公司。2010年4月,首

2、批平安保险限售股解禁,根据计算万名平安保险员工平均每个人出售所持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但是出售股票的主体是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公司,200万元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只剩下150万元,分给员工的时候尚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因此以出售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为例,员工需要负担80万的个人所得税,财富大幅缩水,受益打了六折(即税负率达到了40%)。  这么高的税负引起平安保险员工的极大不满,他们高举着“我的股票我做主”的旗帜,在平安保险公司总部静坐,这是高税负引发的争议。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上市公司的股东纷纷想方设法避税,从而引发出现沸沸扬扬的“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

3、过度”事件。  2、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事件  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占紫金矿业股份的%,是第二大股东。2007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万股紫金矿业股份,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此项交易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却慷慨转让给陈发树。目的是什么呢?  仅在2009年4月至7月,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亿股,套现亿元,而成本仅仅是2940

4、万元,利润达27亿元。如果陈发树出售的亿股股票没有转让到其个人名下,通过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转让,27亿元利润要按照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亿元。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假设全部分配,大约要缴纳4亿元个人所得税。但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仅6亿多元企业所得税分文不缴,潜在的4亿元个人所得税也免去了,10亿元税收没了。  随着以上避税模式愈演愈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坐不住了,急匆匆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财税[2009]167号文件,对个人限售股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

5、税。这是由于避税过度导致国家财政部门的反制。  对个人股东来说,不避税,税负重;避税过度,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政策反避税,个人股东怎样合理税收规划降低税负又不引起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反避税呢?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合伙制持股平台出现了,即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目前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

6、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有如下优势:  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角度,合伙企业法较灵活,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便于员工股份的动态管理;更有利于进行股份管理(合伙企业减持后个人才能减持);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从税务角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7、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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